租赁管理制度

时间:2025-11-27 20:39:57 好文 我要投稿

(精华)租赁管理制度

  在现实社会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租赁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精华)租赁管理制度

租赁管理制度1

  1、出租方为车辆的唯一所有权人,已使用年限不超过三年。在租赁期的起始日之前,出租方须自费用为车辆办理行驶所需的各项证件,并将车辆的行驶证、年检证、税讫证、保险及驾驶证复印一份至园内存档。出租方需保证这些证件在租赁期内持续有效。

  2、驾驶员需持驾驶证c 照,并有两年以上驾驶相似车辆的经历。

  3、驾驶员要定期对车辆进行日清洁、日检查、自费检修,保证车辆的.行驶性能和各项内置设施处于良好的状态,车辆内外清洁干净,无异味。夏季7、8月、冬季12月、元月接送幼儿时必须空调开放。以上违例一次扣10元。

  4、若因出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无法供幼儿园使用时,出租方须立即无偿向幼儿园提供与车辆相类似的替换车辆。车辆出现缺陷或遭受损害或毁坏,幼儿园有权要求立即更换车辆。

  5、在租赁期内,非因幼儿园原因,车辆发生损毁、灭失、赔偿责任或政府处罚,出租方自行负担全部责任。

  6、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并确保幼儿上车后的安全。严禁带病、酒后、疲劳驾驶,一经发现,立即辞退。

  7、幼儿接送专车每周一至每周五早6:10——8:00接幼儿来园,晚4:40准时发车。迟到一次扣10元/次。

  8、驾驶员出车时代表园所形象,应注对待家长态度有礼貌,对幼儿具爱心,遵守园内管理制度。若遇无理家长,亦需耐心聆听,尽量克制自己,并做好相关的解释,避免与家长发生争执,事后可将事件告知主管。如对家长出言不逊,造成不良影响,发现一次扣10元。驾驶员还应熟悉每位接送幼儿家长之面孔,如果遇到陌生家长接幼儿,要提高警觉,并向幼儿家长证实接者之身份,若在不肯定的情况下,不可以让其接走幼儿。

  9、每月10日(工资发放日)中午12:40召开驾驶员会议,驾驶员必须到会,不到会则扣除10元/次。

  10、原则上车辆应购买全保,如果不购全保,在营运过程中出现的车辆损坏,交通事故,园所概不负责。

  11、原则上驾驶员不能请假,如需请假,委派的驾驶员工资由原驾驶员自行负责。委派的驾驶员必须持驾驶证c 照,有两年以上驾驶相似车辆的经历,责任心强,并得到园长批准。对连续缺勤3天以上的驾驶员,可予以辞退。

  12、幼儿园会每车委派一名跟车教师协助管理车上幼儿。车辆从入园起,驾驶员即在车上维护车内安全,不得离开车辆。驾驶员有义务对跟车教师及幼儿进行行车安全知识以及如何防止幼儿对车辆造成损坏的知识进行培训。接送完毕,驾驶员必须对园车进行清理,避免幼儿躲在车上等意外情况发生。在行车过程中幼儿对车辆造成的损坏行为,驾驶员和跟车老师要及时制止。在行车过程中幼儿对车辆造成的损坏,园所概不负责。

  13、幼儿园每月10日(遇节假日顺延)发放租金给出租方,租金由双方谈妥,其中包括汽油费、司机劳务费,此外,幼儿园不再承担其它费用。如幼儿园不再承租车辆,则按当月实际使用天数付给出租方租金。

  14、车辆如在接送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门及主管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并及时向园领导报告。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驾驶员不遵守交通规则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失,由驾驶员负责赔偿。

  15、每月设安全奖30元,如果做到出车不违反园内制度,无大小安全事故,则全额发放。

  16、本制度从制定之日起实施,阳光宝贝幼儿园保留对此制度的解释和修改权。

租赁管理制度2

  一、制定本规定的目的及适用范围

  目的:本程序明确规定了管理处与客户签订租赁合同和解除租赁合同的有关事宜,以保证对客户优质管理服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管理处对住宅区商业网点及业主委托物业管理租赁合同的签订与评审。

  二、各自职责

  1、管理处客户服务中心:负责业主委托房产及区内商业用户的租赁管理。负责与客户联系;特殊租赁合同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合同评审;负责与客户签定和解除租赁合同。

  2、保安部:负责消防治安事宜及客户出入小区货物的检查与放行;客户二次装修方案的审批及地盘管理。

  3、管理处:负责住户入住手续的办理和退房的验收。

  4、财务人员:负责各项费用的核算、结算和收取。

  5、工程环保部:负责出租设施的日常维修。

  三、工作程序

  1、业主委托房产的租赁

  (1)、客户服务中心负责接收客户租赁信息(包括电话、面谈、实地看房提出的需求等),对客户的租赁信息及时登记,填写《租赁信息登记表》。

  (2)、客户服务中心人员对前来求租的客户请其出示具体证明材料,如:单位证明或本人身份证明。

  (3)、负责解答客户的`要求,在与客户达成一致意见时,签订租赁合同,并留下客户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对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客户,暂缓签订租赁合同,并填写《租赁合同评审记录》表,必要时会同工程维修部、保安部进行评审。客户服务中心将我方评审意见通知客户,双方再次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与客户签订正式租赁合同。

  (5)、办公室发出《开房通知单》,将客户的特殊要求填写附注事项栏目,一份留存,一份交管理站。

  (6)、财务人员根据《开房通知单》和《租赁合同》,计收费用。

  (7)、财务人员将客户资料输入电脑。

  (8)、管理处根据《开房通知单》为客户办理入住手续。

  2、客户的入住管理

  客户需要装修的,先提出书面装修方案,由保安部负责审批。按照《二次装修管理》程序进行。

  3、商业网点的租赁

  (1)、商业网点租赁价格的确定

  物业处按照政府颁发的指导价格及市场行情确定商业用户租赁基本价格。

  (2)、财务人员根据《租赁合同》计收费用,并将客户资料输入电脑。

  (3)、客户服务中心对区内商业网点实施统一管理。

  4、合同修改和续签

  (1)、当管理处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改合同时,客户服务中心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租户,达成一致意见,取得租户的书面认可。

  (2)、当客户提出修改时,客户服务中心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评审,以书在形式对租户提出的修改进行确认。

  (3)、当租赁合同期满,租户在原有条件下提出续签合同时,由客户服务中心和租户在原合同书上签署书面意见,加盖公章,以示确认。

  (4)、更改过的合同和续签过的合同由客户服务中心以书面形式传送到各相关部门,亦作相应变更。

  5、退房手续的办理

  租户退房手续的办理按照《住户管理》程序执行。

租赁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燕东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东公司”)及所属公司房产租赁业务的管理,规范公司房产租赁经营行为,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房产和土地管理规定》、及《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房产租赁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房屋租赁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管理、科学经营,确保安全、提升价值”。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房产,是指燕东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拥有产权、使用权或实际控制权并被确定为租赁经营的房屋建筑物。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燕东公司行政保卫部是燕东公司本部及所属公司房产租赁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联合燕东公司财务部、法务部制订并不断完善房屋租赁业务管理制度,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订房产经营方案,并按照燕东公司批准的经营用途和方案开展经营工作;

  (三)联合法务部完成房产承租人的资信审查与选择确定;

  (四)联合财务部对房产租赁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进行管理;

  (五)行政保卫部负责建立房产租赁管理台帐、档案;

  (六)行政保卫部负责组织对租赁房产实物与使用安全进行检查;

  (七)行政保卫部负责审核房产承租人的装修方案;

  (八)行政保卫部负责制订大中修及更新改造计划及实施方案,负责租赁房产及其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九)行政保卫部负责按时将房产经营方案上报电控公司相关部门审核、备案并编制报送房产租赁统计报表;

  (十)联合法务部进行房产租赁法律纠纷的处理;

  (十一)保证国有资产和股东权益不受侵害和房产实物的完好与保值增值。

  第三章房产租赁管理

  第五条

  燕东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房产租赁均由公司行政保卫部牵头联合财务部、法务部负责管理。

  第六条

  公司各类房产租赁期限最高不得超过5年。租赁期限5年(不含)以上的租赁合同须上报电控公司相关部门审核,并履行电控公司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签订。

  第七条

  对于出租房产建筑面积50平米(含)以下房产的租赁(包括新租和续租),由行政保卫部会同法务部制定租赁方案报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签订租赁合同,并将合同报燕东公司相关部门存档备案。

  第八条

  对于出租房产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房产的租赁(包括新租和续租),由行政保卫部会同法务部制定租赁方案经经理办公后审核后方可签订租赁合同。

  第九条

  3000平米以上的.房产经营租赁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房产位置、面积、权属、原规划用途等基本情况;

  (二)根据房产基本情况、周边环境、市场情况等因素,提出最佳使用用途建议;

  (三)根据同类房产的租赁市场情况,提出房产租赁价格和租赁期限的建议;

  (四)房产租赁的经营成本及净收益测算,根据收益与投资测算,提出是否对房产进行装修改造的建议。

  第十条行政保卫部应在充分调研分析的基础上,按照收益最大化的原则,合理确定出租房产的使用用途、租赁价格和出租期限。

  第十一条签订房产租赁合同时给予承租人的免租期(装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90天,超出部分的免租期应在合同期内的每一年逐年给予兑现。

  第十二条

  行政保卫部在编制房产租赁方案时,应综合考虑房产的性质、地理位置、建筑面积、新旧程度以及周边市场情况等因素确定租赁价格,原则上租赁价格不能低于房产所在区域同一类型房产的市场平均租金。

  第十三

  条房产租赁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供暖费等费用由房产承租人自行负担。

  第十四条

  租赁房产的物业服务,原则上由承租人与燕东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四章房产租赁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与承租人参照政府标准合同文本签订书面的房产租赁合同。

  第十六条

  房产租赁标准合同文本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法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应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

  (二)租赁标的物的位置、面积等基本情况;

  (三)租赁用途、期限、租金及交付方式(含保证金);

  (四)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

  (五)租赁房产的维修养护及物业服务事项;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八)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九)其他约定;

  (十)双方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十七条

  房产租赁合同须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字。

  第十八条

  承租人为法人单位的,应将盖有承租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承租人为自然人的,应将承租人本人签字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及详实的住所地址等书面材料作为合同附件。

  第十九条

  保证金。合同期在三年以上的,保证金金额最低为三个月租金,合同期在三年以下的,保证金金额最低为两个月租金。保证金收取时间应在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之前。特殊情况下可免于收取保证金,但租金收取方式应是承租人预付六个月(含)以上且首期租金在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之前收取。

  第二十条

  行政保卫部要严格履行房产租赁合同,按时收取租金及物业费,对于拖欠的租金或物业费的要及时追缴,在追缴租金的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超过诉讼时效(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第二十一条

  行政保卫部与承租人签订房产租赁合同的同时,双方必须签订《租赁房屋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行政保卫部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第五章承租人管理

  第二十二条

  行政保卫部联合法务部、财务部应对房产承租人进行详细的资信调查,调查承租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以往的信用记录等。承租人为法人单位时,应对其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等文件进行审查。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应采取招标方式择优确定承租人。

  第二十三条

  行政保卫部应严格约束承租人按照房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外埠单位、人员承租房产,应符合《北京市对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行政保卫部应加强对出租房产的巡视检查管理工作。

  第六章租赁房产的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六条

  行政保卫部负责租赁房产的管理与维修养护。未经公司书面批准,原则上不得允许承租人对房屋进行拆改、扩建和搭建安装临时构筑物及广告牌匾等行为。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失的,应要求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七条

  行政保卫部负责出租房产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八条

  房产租赁经营期间,有关房产及其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查、修缮、养护等事项,应在房产租赁合同中与承租人明确双方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对承租人要求提高房屋装修标准、改善经营条件、增大设施设备容量的,原则上须征得公司同意后,方可允许承租人施工,其所需各项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第七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行政保卫部负责房产租赁合同的档案管理,对房产租赁经营合同进行审核、保管、备案、审批等。

  第三十一条

  行政保卫部应建立房产租赁经营管理台帐,负责整理与租赁业务相关的各类请示、批文、备忘录、单据、纪要、信函等书面资料原件,要按照公司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报综合管理部存档。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

  对有以下行为的,依据燕东公司有关制度对行政保卫部门负责人及部门主管领导给予处罚: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报经公司经理办公会或电控公司审核批准,行政保卫部自行将租赁房产转租他人的;

  (二)行政保卫部故意降低租赁价格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三)由于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房产租金不能及时收取,房产权益受到侵害或实物(包括设施设备)损毁灭失的;

  (四)由于管理工作不到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已知承租人违法经营,为其提供经营场所或未能及时终止房产租赁合同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参照电控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行政保卫部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租赁管理制度4

  1.0 目的:规范物业租赁工作,维护公司与客户利益。

  2.0 范围:物业管理处内部

  3.0 职责:客服部负责物业租赁的代办理

  4.0 程序:

  4.1 物业的租赁委托及出租洽谈:

  4.1.1客户若委托管理处出租房屋需到客服中心签署《物业租赁委托书》;

  4.1.2客服中心根据房屋委托的条件及数量进行刊登招租广告;

  4.1.3客服中心根据委托房屋的条件与来访的意向承租人洽谈;

  4.1.4尽量要求意向承租人留下联系方式并作相关记录,客服中心负责跟踪直至租赁成功或取消意向租赁;

  4.1.5意向承租人若要求现场看房客服中心需安排人员陪同看房;

  4.1.6已委托租赁的'房屋锁匙需要作好标识妥善保管。

  4.2 达成协议

  4.2.1客服中心根据与意向承租人洽谈达成的条件拟定租赁合同;

  4.2.2由房屋客户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4.2.3承租人向客户缴纳相关费用;

  4.2.4管理处向客户收取房屋租赁佣金。

  4.3 出租房屋交付使用

  4.3.1客服中心向承租人交付租赁房屋的锁匙,租户按入伙要求办理有关登记备案手

  续;

  4.3.2填写出租房屋验收交接单,并存档保留。

  4.4 合同的变更、终止

  4.4.1合同的变更应由承租人与客户双方协商,并将结果知会管理处;

  4.4.2合同的终止应按合同的具体条文进行;租赁期满后,承租人若想搬迁,应要取

  得客户同意后,客服中心方可开具《放行条》。

  5.0参考资料:

  5.1 kh-09-r01《意向承租人登记表》

  5.2 kh-09-r02《放行条》

  5.3 kh-09-r03《房屋租赁委托书》

  5.4《租赁合同》

租赁管理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项目机械设备租赁的管理与核算工作,提高机械设备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施工项目所需租用的机械设备必须由公司统一招标后由分管领导确认批准后方可使用,并签定长期租用合同。

  第三条:公司施工项目所需大型机械来源为:从社会设备租赁单位租用。

  第四条:设备租赁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要求。对大型起重设备和特种设备,租赁单位应提供营业执照、租赁资质、设备安装资质、安全使用许可证、设备安全技术定期检验证明、机械机种在本地区注册备案资料、机械操作人员作业证明及地区注册资料,符合要求方可租用。

  第五条:机械设备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有效操作证明,才能上岗,其他机械操作人员也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第六条:公司各项施工项目管理人员不得将本项目所租用的机械设备擅自转租。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项目施工生产单位。

  第二章租赁原则第八条:按已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用施工方案,选择所选机械设备的型号和数量。所需租用的机械设备一律实行项目统一管理和独立核算。

  第九条:从外部租用的设备实行招租。由三家货以上设备租赁单位参与竟标。由公司管理人员全面考评供方情况、设备状况、服务能力和价格等择优确定供方。

  第十条:租用的设备应选择整机性能好、安全可靠、效率高、故障低,维修方便和互换性强的设备,避免使用淘汰产品。

  第三章项目租赁流程

  第十一条:各项管理人员(专职)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向设备租赁单位下达施工任务通知书(附件1)。施工现场验收单。施工任务通知书中需注明设备租赁方具体工作任务、机械大小型号,现场联系人电话。施工现场验收单由设备租赁单位保留,施工时由机械操作人员带至施工现场,工作完成后由施工班长用项目管理人员(专职)签字核准工作量。施工现场验收单由设备租赁单位留取复印件后原件上交项目管理人员(专职)保存、核算。

  第四章租赁机械及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设备租赁单位必须服从公司调配管理,计划内工作项目管理人需提前联系设备租赁单位,如遇抢修等紧急情况设备租赁单位需尽量根据项目管理人要求时间到达施工现场。

  第十三条:设备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安规”规定。公司管理需整理出设备操作人员相应的安规条例拱设备操作人员学习方可上岗操作。在现场施工过程中由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发现设备操作人员违章行为可对其进行经济考核,考核金额在租赁费结算金额中扣除。

  第十四条:设备租赁单位如有故障应及时更换,保证施工进度。

  第五单租赁费的结算

  第十五条:机械设备租赁单位设备租赁价格按照标价价格执行。

  第十六条:设备租赁结算由项目管理人员按季度编制结算单报公司领导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交公司财务部统一划拨。

租赁管理制度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活动,是指单位在保证其行政职能正常履行、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将本单位所有的空余房屋、场地对外出租,以取得资产收益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以及由区财政供给经费的社会团体。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管理上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模式。

  (一)区财政局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事宜,负责审批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出租事项,监督、指导各单位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

  (二)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房屋出租事项,监督、指导本部门所属单位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房屋出租收入,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单位房屋出租的管理工作。

  (三) 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房屋出租事项的报批手续,负责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房屋出租收入。

  第五条 以下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暂不适用本办法:

  (一)为本单位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提供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国有房产;

  (二)居住性的政府直管公房;

  (三)经财政部门批准租(借)给区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国有房产。

  以上(一)、(二)种情况,租金收取按区建设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实施程序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合理制订招租方案。并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在单位内进行公示。

  招租方案主要包括出租资产的基本情况(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出租方式、出租期限、出租起始价(底价)、允许或限制经营的范围以及其它特别约定条款等内容。

  房屋出租单位应通过调查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开招租房屋的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公开招租的底价。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必须事先报区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租。

  第八条 办理报批手续应提交的材料及程序:

  (一)拟出租单位向主管部门上报房屋出租的书面申请报告、《路桥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申报表》和招租方案,有社会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的需提供评估报告;

  (二)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区财政部门申报;

  (三)区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批复,经批准后送至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公开招租。

  第九条 房屋集中招租时间定于每年的1月、5月、9月份,行政事业单位须分别在每年的12月、4月、8月份前按第八条规定将材料报送区政府采购中心。12月份申报次年2月至5月份到期或新出租的资产;4月份申报6月至9月份到期或新出租的资产;8月份申报10月至次年1月份到期或新出租的资产。到期重新招租的,出租单位应于租期届满前4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原承租人到期重新招租等事项。

  第十条 房屋出租原则上实行公开招租,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经公开招租报名少于二人的或不具备公开竞价条件、不宜公开竞价的,出租单位需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向其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核准并经区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协议出租。

  第十一条 区政府采购中心是公开招租活动的统一交易平台,房屋招租信息要通过区政府的网站、新闻媒体、张榜公布等形式对外公开发布,发布的期限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区监察局、区财政局、房屋出租单位及主管部门要派员现场监督公开招租全过程。

  第十三条 公开招租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应对原承租者给予优先。公开竞租流拍的,允许房屋出租单位自流拍之日起3个月内,以不低于竞租起始为条件协议出租,超出期限的,重新组织公开竞租。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统一使用《路桥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合同书》文本。

  第十五条 招租结束后,房屋出租单位将房屋租赁合同、税费租金缴纳凭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上报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租金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房屋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出租单位应按租金收入的税后金额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 区财政部门对上缴的租金收入按全额拨款单位80%,差额拨款单位90%,自收自支单位、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100%的比例补助给房屋出租单位,用于补充办公经费不足、房屋修缮及事业发展经费等需求。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房屋的租赁期应根据行业和房屋性质的.不同合理确定,首次签约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对出租面积较大、一次性装饰装潢投入较多、承租人短期内难以收回成本等情况特殊的房屋出租,确需延长租赁时间的,应经出租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审批。

  第十九条 租赁采取先缴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形式。租金一般每一年或半年提前收取。

  第二十条 出租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房屋出租管理制度。房屋出租单位要有专人负责管理此项工作,建立房屋出租管理台帐。若遇欠费、转租、损坏房屋结构以及用于违法经营活动等情况,应及时向单位领导反映,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办公用房使用标准,提高办公用房使用效益。对各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长期闲置的办公用房,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二十二条 每年年度终了之后1个月内,单位应将本年度的房屋出租及闲置情况,上报其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区财政部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要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工作,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 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督促房屋出租单位进行纠正和补救,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对在检查中发现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且情节严重的,监管部门应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出租的房屋,允许维持原租约直至租赁期届满。有关出租单位应向区财政部门补报《路桥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备案表》,并将租赁合同(协议)向区财政部门备案,以后收取的租金收入按本办法规定上缴财政专户。本办法发布后,新办租赁或租赁期满后重新办理房屋出租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重点工程指挥部(管委会)以及下属企事业单位、各投融资性公司的房屋出租应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租赁管理制度7

  为加强公司房屋租赁的管理,发挥房屋资产的最大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适用范围:公司所属范围内(包括所属子公司)的所有房屋租赁业务。

  第二条出租房屋的条件:闲置房屋或公司经营的预期收益小于外租收益;出租的房屋不能影响公司的总体规划和有损公司的经济效益。

  第三条对承租方的条件要求:品牌企业优先于一般企业,一般企业优先于个人;宿舍区内的房屋应能够为居民提供服务,方便职工生活。

  第四条对外租赁房屋的管理部门,除公司经理的特别授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本单位的房屋进行出租。

  第五条房屋出租收益列入各单位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租赁机会,从中私自获利,一经查出,按所获非法收入3—5倍罚款。

  第六条房屋出租时,房屋出租单位,必须认真查验承租户主的`身份证原件,并要求提供证明承租单位存续性的有关资料。承租人为个人的,须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备案。承租人为单位的,须留存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同时房屋出租时原则

  上需要收取一定额度的风险金。

  第七条单位所有临街门面和卖场柜台自己不需要使用的,可以租赁给他人使用,经营范围以承租方营业执照为准。

  第八条门面租赁每次合同期限最长不能超过3年,如需要超过3年,应当报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单位出租房产或卖场柜台应有明确的月租金标准,出租单位应保证出租房产租金标准不低于同地段相当条件的市场平均租金。

  第十条月租金确定后,出租单位不得随意降低标准,确因市场发生变法需要下调标准的,必须书面报公司经理批准。

  第十一条租赁合同的签订:公司各单位对外签订的租赁合同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固定格式《房屋租赁合同》文本签订(一式三份,公司两份),否则造成的一切责任,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租赁期限:除非对公司非常有利,房屋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如遇特殊情况需报请公司经理批准后,方可签订长期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合同的提前解除。公司或承租方如果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以书面形式报告,经同意后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对方提出解除合同,应写明理由,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解除后立即注销原合同。

  第十四条对外租赁房屋电费收取的管理单位,每月应如数收取,不得不收取或折价收取。

  第十五条房屋出租单位应加强对外租房屋租赁人的监督,不得转租,不得对建筑物结构造成破坏。

  第十六条房屋出租单位应对出租房屋及其设施、设备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及时维修、养护,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出租房屋的安全使用,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所出租房屋的安全责任由房屋出租单位负责;房屋承租人应当对其使用行为负责。

  第十八条租赁期内的水、电、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按照“谁使用,谁支付”的原则,由承租

  人支付。租赁期满后,承租人不得退回装修费用。

  第十九条承租方必须爱护出租房屋内的各种设施,未经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改变室内水、电、暖设施,不得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不得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不得实施其他影响房屋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条承租人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违法活动,使用承租房屋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第二十一条未经房屋出租单位许可,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承租房屋。如擅自转租造成损失的,全部由承租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标准主动交纳

  房屋租赁费,水、电、暖费。凡发现承租方违法经营,或改变经营范围,或转租他人,或超过15天未缴纳租金的,出租人有权酌情终止合同。

  第二十三条承租人所租房屋内的所有物品(含商品及贵重物品)由自己保管,凡发生丢失、失火、盗窃或因其他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责任,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第二十四条租赁期满或者解除合同时,出租单位应当检查门面和配套设施,如发现有损坏的,应当在承租方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各房屋出租单位要设置房屋租赁管理专管人员,负责及时收取租金及其它费用以及对租赁房屋的日常跟踪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若遇欠费、转租或破坏房屋结构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反映,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六条各公司出租房屋须建立基础资料台帐,将合同期限、金额、承租人信息等内容填写清楚。

  第二十七条集中大量外租或多用户租用的房屋等,凡具备招标出租条件的,应使用招标办法确定承租人。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资产管理事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下发文之日起执行,同时原制度废止。

租赁管理制度8

  塔吊做为本公司大型机具,其租赁执行下列制度。

  一、塔吊原则上需保证本公司项目部租用,如已满足内部使用后方可对外租赁,租赁除正常交费外还需签定租赁合同。

  二、塔吊租赁原则上由公司生产副总统一安排,以便根据生产情况统筹安排。

  三、塔吊租赁需遵守的规则

  1、租赁方法

  项目部承接新项目时,需提前15天向公司生产副总提出申请,以便生产副总能够根据项目规模调派其相应规格、能够满足使用要求的塔吊。

  2、项目部承接项目后,公司只要有未出租的塔吊,项目部不准外租。

  3、租赁时间的计算

  自项目开工、塔吊安装试运行内部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时间,截止时间以项目部提交报停申请经生产副总核实后签字之日止。

  4、租赁费用的计算

  租赁费用以公司规定的价格以日计算。

  5、租赁所包括的费用

  (1)塔吊使用期间的租赁费。

  (2)塔吊接转发生的拆卸费、运往新栋号的运输费。

  (3)新栋号塔吊的安装费。

  (4)没有接转栋号拆除后运往大库的运费。或新栋号使用塔吊自大库运往新栋号的运费。

  6、维修配件及费用的承担

  (1)塔吊公司每年应对其进行正常的维修和保养,项目部在新项目使用前需对其运转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转入正常使用,租赁费用开始计算。

  (2)塔吊在开始使用后,如发生故障,大型机件的更换和维修费用由公司承担(指正常磨损、非塔司人为造成的损坏和维修费用,如项目部使用期间塔司违章作业和人为所造成的损坏不包括在内,界限200元以上,包括200元)小型配件的`更换(指199.99元以下的,包括199.99元)由项目部自行更换,公司不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注:公司所承担的费用机械部门负责人必须经过调查,确实属正常磨损和非人为造成方可更换。

  (3)钢丝绳属正常消耗附件,更换钢丝绳所发生的费用由项目部自行承担。

  四、塔吊租赁其它规则

  1、项目部租赁塔吊期间需进行正常的维修及保养,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20xx标准的有关规定和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规程》db13(j)45-20xx标准的有关规定。

  2、使(租)用塔吊严格按国家、省及地方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操作,禁止违章作业,如违反有关规程造成机械事故,所发生的费用和相关责任,一切经济损失均由项目部自行承担。

  3、项目部使租用塔吊所发生的费用(指租赁费,不包括安拆费、运费,安拆费和运费由项目部用现金自行支付)由转入公司项目工程款中扣回。外部租赁采取交押金和预付费的办法,租用期满后一次结清租赁费送交公司财务部。

租赁管理制度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产机械设备租赁管理,发挥其在生产中的作用,降低成本,保证质量,提高效益,特制定本制度,对外机械设备租赁及使用管理均采用本制度作业。

  第二章管理

  第二条、物资设备部是主管生产机械设备的职能部门,在公司主管经理领导下进行工作。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应相对固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三条、机械设备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公司颁发的机械设备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及有关通知、决定、意见,结合自身实情,制定相应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

  2、对本部门使用、管理的机械设备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建档立案;负责设备进出库清理与验收,运行中资料发放与收集;编写大修理报告和修理项目审核及资料整理。

  3、实施、协助、参与公司生产工程管理组织的设备对外租赁,对内承包工作。

  第四条、自有设备经核定划拨给项目部的在用、库存机械设备及配件属公司固定资产,所有权属公司,项目部有使用权,但不得自行调出、转让、出售、报废、报损。

  经公司批准的设备调动、调剂,其上缴折旧费,由新使用方承担。

  第五条、机械设备档案是科学使用设备的依据。它主要有:随机的技术文件、验收报告、履历书。项目部在管理过程中,应认真填写设备档案,并如期向公司提供所需资料。

  第六条、自有设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xx元以上的设备,属本规定所称谓的机械设备范畴。一般不同时具备上列两个条件的,视为易耗品,特殊情况下,单位价值低于标准,但更换频繁,易于损坏的,可不列入机械设备。

  机械设备折旧费提取标准依照其形成时间、类别确定。折旧比例新设备一般控制在年8-13%以内,运输机动车辆年折旧率为15%。

  第七条、机械设备因操作正确,精心保养,使设备性能完好,延长修理间隔时间,节省修理经费,对管理人员、使用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八条、凡经保养和维修的机械设备,必须符合质量标准。中小修由项目部管理部门验收,凡合格的,项目部出示报销修理费证明文件;否则,不予报销。

  第三章租赁、出租和处置

  第九条、租赁的设备确实为公司、项目部目前所必需,且项目部暂时无力购置或从成本上考虑目前不宜购置的设备。

  第十条、欲租赁设备的项目部填写《生产设施配置申请单》报公司生产工程管理部门批准后,根据公司批准的《生产设施配置申请单》,应有公司设备管理部门积极联系设备租赁商,并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职责。

  第十一条、在设备到达项目部前,我方人员必需对设备的技术状况、维护状况和管理状况有一个全面的认知,并在租赁合同中注明该设备当前的实际状况。以避免在归还设备时的`纠纷。

  第十二条、租赁合同中应含有以下内容:

  1、租赁物名称、数量及相关配套设施、质量技术及当前的技术状况

  2、租赁期限(租赁期限可根据施工项目需要协商确定时间。超过部分无效)

  3、租赁物的用途或性质

  4、租金、租金支付期限及方式

  5、租赁物交付期限、时间、地点及方式

  6、租赁物的维修

  7、租赁物损坏后赔偿方式

  8、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出租公司的机械设备,必须事先向生产工程管理部申报,经分管经理审核,获得批准后方能执行。

  第十四条、如未经允许出租机械设备,造成机械设备损坏的,当事人需按相同机械设备的现行市场价赔偿,还要追究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条、机械设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废。

  1、设备严重损坏,技术上无条件修复,或虽可修复,但一次修理费超过设备原值50%

  2、超过规定使用年限,型号老旧,且无配件供来源的;

  3、技术性能低劣,不堪使用或不能保证安全的;

  4、由于工程项目停建或施工工艺变更,无法使用的专用机械设备。

  未经批准报废之前,应妥善保管,不得将零部件,辅机等应加以利用,并折价入帐,作变价收入处理;报废部变现资金上交公司,作残值入帐。

  使用限期未满,而又不宜使用的设备,经批准后可以处理,其差额部分由使用单位用发展基金补充。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如与国家有关法规抵触时,按国家法规执行。

租赁管理制度10

  第一条 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第四条 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第六条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第七条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二)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第十条 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被处罚人和单位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租赁管理制度11

  1、目的

  本程序明确规定了本公司与客户签定租赁合同和退伙的有关事宜,以保证满意客户的需求。

  2、使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经营部关于物业租赁合同的签定和退房。

  3、相关标准要素

  gb/t19002-iso90024.3 合同评审

  4、相关文件

  4.1cpm-op-006物业的供电管理 4.2cpm-op-007物业的供水管理

  4.3cpm-op-009物业的消防管理

  4.4cpm-op-017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

  4.5cpm-op-038物业装修管理

  5、职责

  5.1经营部负责与客户联系,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合同评审活动。

  5.2经营部与客户签定租赁合同,并协调客户与其它部门的关系。

  5.3消防治安部负责消防审批及处理消防事项。

  5.4物业管理部及管理处负责房产交接及日常服务。

  5.5财务部负责各项费用的收取和退还押金。

  6、实施程序

  6.1房产租赁需求信息的.接受

  6.1.1经营部负责房产租赁需求信息的接受,分两种方式处理需求信息。

  6.1.2客户来电询问房产状况,由房产管理员或经理负责接听并向客户介绍状况,对需预租房产的客户将状况登记在客户状况登记表中,准时跟踪。

  6.1.3客户上门询问房产状况,由房产管理员或经理负责解答客户需了解的房产状况,对认为有必要的客户进行登记并跟踪处理。

  6.2住宅房产的租赁

  6.2.1经营部负责向客户介绍公司状况、房产使用条件、租赁价格。

  6.2.2经营部负责了解客户状况,及其详细内容证明材料,材料包括: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

  6.2.3其它实施程序参照6.1修理安装服务。各管理处负责带客户实地看房,并解答客户提出的有关管理要求。

  6.2.4依据客户提出的租赁要求,经营部负责核实本公司是否具备力量报经理批准。

  6.2.5经营部负责与客户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并开具收费通知单。

  6.2.6财务部依据经营部开具的收费通知单计收费用。

  6.3住宅房产的入伙

  6.3.1客户在租赁合同签定后,经营部负责开具租房交接单。

  6.3.2管理处依据经营部开具的租房交接单逐项进行交接。

  6.3.3管理处各项交接完毕后,管理处负责人与客户分别在房屋租赁通知单上签字。(各管理处应依据详细管理要求,向客户明确租房管理规定)

  6.3.4管理处交付房屋钥匙给客户,收取钥匙押金并把客户信息登记输入电脑,同时为客户办理住宿卡。

  6.3.5对需装修的客户,按程序文件cpm-op-038执行。

  6.4商业办公和工业房产的租赁

  6.4.1经营部仔细向客户介绍公司状况、房产使用条件、租赁价格。

  6.4.2经营部向客户了解其状况,并请其出示详细证明材料,详细材料包括: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

  6.4.3经营部会同管理处带客户实地看房,解答客户提出的有关管理要求,并记录在客户状况登记表中。 6.4.4经营部负责解答客户提出的租赁要求,并商谈大致意向。

  6.4.5经营部如认为必要,负责组织机电工程部、消防治安部、物业 管理部进行合同评审,并作记录,同时将评审记录报总经理、总工程师批准。

  6.4.6经营部将各部门提出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双方协商确定后,经营部负责与客户签订正式租赁合同。

  6.4.7财务部依据经营部开具的收费通知单计收费用并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6.4.8管理处依据经营部开具的房屋租赁通知单办理入伙手续。

  6.5商业客户的入伙

  6.5.1管理处按上述6.3.2、6.3.3、6.3.4办理有关手续。

  6.5.2对需求装修的客户,按程序文件cpm-op-038执行。

  6.5.3客户需租用电话时,由经营部与客户签订电话使用协议,并开具押金收费通知单由财务部收取押金。经理部负责办理电话的开通、过户、移机等手续。

  6.6合同修改

  6.6.1当公司由于特别状况需要更改合同时,经营部应准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客户,并达成全都看法,得到客户书面确认。

  6.6.2当客户提出修改时,经营部应准时组织相关部门评审,以保证公司力量满意顾客提出的更改,并以书面形式对客户提出的修改进行确认。

  6.6.3合同的更改应准时以书面形式传递到各相关部门。 6.7房产的退伙交接

  6.7.1客户提出退房申请,经营部在退房客户状况登记表进行登记。 6.7.2管理处负责房产验收交接

  6.7.2.1管理处在客户搬迁清理完毕后,按房屋交接单逐项验收,损坏的项目准时与客户提出修复事宜或费用补偿。进行费用补偿时,管理处应收取费用并开具相应的单据。

  6.7.2.2在较大型的商业客户和工业客户退房时,由经营部组织机电工程部、消防治安部、物业管理部或沙河管理部联合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汇总至管理处,并将验收过程中发觉的问题和处理看法记录在房产退房交接单备注栏中。

  6.7.2.3租用电话的客户退房时,管理处除负责2.1项外,还应检查租赁的电话线路是否可用,并通知经营部。

  6.7.2.4经理部负责客户的长话登记信息及长话费用清单或结止费用多少将信息反馈给经营部。

  6.7.3管理处各项验收无误后,管理处验收人与客户分别在房屋交接单签字,管理处应复写一份存档并通知经营部房屋验收完毕。

  6.7.4经营部负责计算客户的房屋交接单上的结止水电费、押金、租金并开具通知单与发票,通知财务部办理费用的结算。

  6.7.5财务部负责客户的结止水电费、押金、租金的收取与退还。

  7、记录

  7.1租赁合同

  7.2客户状况登记表 7.3房产租赁通知单

  7.4合同评审记录

  7.5房产退房交接单

  7.6退房客户状况登记表

租赁管理制度12

  一、车辆养护

  (一)每日例行养护制度:

  1、检查外观从左前门起,看看全车漆面有否新的划伤;玻璃状态、后视镜、前后车灯的状况等。

  2、目视四个轮胎的胎压情况。如果某一轮胎胎压低,应及时补充并查明原因。

  3、目视车下的地面上是否有油、水迹。一旦发现有,应查明原因修复后再行驶。

  4、进入驾驶室,启动马达着车后,需要观察仪表盘上指示灯的工作情况,有无警告灯闪烁或常亮。

  5、检查雨刷片工作是否正常。

  6、检查转向信号灯工作是否正常。

  7、在启动过程中和着车后,发动机是否有异常声音。

  8、检查空调是否制冷、有无异常声音。

  9、检查车内、外卫生,是否干净,有无异味。

  10、行进检查,行车前,应先踩几下刹车踏板,感觉刹车踏板高度是否正常。

  11、检验员做好详细的检查记录,向值班领导汇报汽车技术状况,根据情况提出报修项目。

  12、及时排除异常情况。

  (二)每周例行养护制度

  1、检查机油油面的高度。检查的条件:发动机水温需要达

  到80°C以上,使发动机不运转,车辆处于水平位置,等待3至5分钟后,拔出油尺,用干净的针织布或棉丝将其擦拭干净后,再将油尺插到底,然后拔出油尺检查其油面的位置。

  2、检查其它各种液面的高度,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

  3、检查备胎的气压情况。

  4、检查全车外部的灯光情况,特别是后部刹车灯,如有灯泡不亮,应及时更换。

  5、以上养护必须在每周检查一次。做到有病早知道,早预防,避免病重麻烦多。

  6、检验员做好详细的检查记录,向值班领导汇报汽车技术状况,根据情况提出报修项目。

  7、及时排除异常情况。

  (三)每月例行养护制度

  经过一个月的行驶,在每周的检查基础上,需要增加以下几个方面的检查。

  1、皮带的检查。有无裂纹、松紧,如出现裂纹应及时更换。

  2、发动机的密封性。主要检查发动机表面有无渗漏现象。

  3、目视水箱与冷凝器间是否有脏物堵塞。特别在夏季,如果其间隙中有赃物,将会影响到空调的制冷效果,需要用压缩空气进行清理。

  4、检查雨刷条的清洁程度和喷嘴的方向位置。在操作清理

  前风挡时,发现雨刷片刮不干净时,需尽快更换雨刷片。

  5、检查所有轮胎的气压,包括备胎。

  6、检查轮胎的花纹深度及磨损情况。轮胎花纹的磨损极限深度为1.6毫米,轮胎胎面应磨损均匀,如出现偏磨或者磨损异常,需要到维修站进行检查和调整,磨损严重,需更换轮胎。

  7、检查电瓶装头表面是否有蚀物,如有白色或绿色污染物,用热水冲冼即可,避免用硬物或者拆下装头进行清洁。

  8、检验员做好详细的检查记录,向值班领导汇报汽车技术状况,根据情况提出报修项目。

  9、及时排除、修正异常情况。

  (四)强制养护制度

  1、保养空气滤清器

  每行驶3000公里要进行空气滤清器的保养,拆开空气滤清罩的盖子,取出滤芯查看,如脏得不厉害,用一小棍子轻轻敲敲滤芯掸去污垢即可,如脏得很厉害,就要换新的滤芯了。

  2、更换机油

  每行驶5000公里要更换机油。

  3、四轮定位

  当车辆行驶时出现转向发沉、发抖、跑偏、不正、不归位、漂浮、颠颤、摇摆或轮胎单边磨损、波状磨损、块状磨损、偏磨等不正常的现象时,就必须进行四轮定位。

  5、刹车片更换

  里程超过20000公里必须更换刹车片,或根据车辆检查情况而定。

  6、更换燃油泵

  车辆行驶23年,要清洗或更换燃油泵。

  7、皮带更换

  车辆行驶710万公里,要更换正时皮带。

  8、其他

  车辆行驶4年后,车内的各种橡胶管老化、硬化,漏机油、漏水的问题就会出现。要及时更换这些橡胶管。5年左右车的水箱被化学物蚀,如果水箱漏水,要及时更换。

  二、待租车辆标准

  1、一格

  待租车辆必须保持有一格以上的油量。

  2、二准

  时间准:准时、准确的把车送到客户手上。

  3、三齐

  证件齐:待租车所有证件要齐全有效(行驶证、购置证、养路费证、营运证等)

  备件齐:待租车所有备件要齐全、完好(备胎、轮胎套筒、千斤顶、防盗锁、灭火器、警示牌等)

  照明灯光齐:前灯、远近灯光、转向灯、刹车灯、防雾灯、应急灯、车内灯。

  4、四无

  无故障:待租车机械性能、操作系统没有故障存在。

  无残缺:待租车外表、车内、车门没有损坏、脱落等现象。 无划痕:待租车外观没有明显划印痕迹。

  无异味:待租车厢内没有其它难闻的气味。

  5、五清

  车身清洁:待租车外观清洁明亮(前后挡风玻璃、左右倒车镜、左右车门、轮胎、轮毂干净)

  车厢内部清洁:待租车座椅、靠背、脚垫、扶手、安全带、行李箱清洁干净。

  发动机清洁:待租车发动机外表必须清洁干净。

  仪表盘清洁明亮:待租车仪表盘必须清洁、明亮没有灰尘。 随车工具及备胎清洁:待租车的随车工具、备胎清洁、干净、没有油污。

  三、车辆出勤管理

  (一)租赁车辆发车管理

  1、保证所有营运车辆符合待租标准、处于待租状态。

  2、接到发车信息后,立即跟接待部确认发车时间、地点、车型、价格、押金、客人姓名、联系方式,及其他要求。

  3、从接待部领取所发车辆的钥匙、证件、租车合同、验车单等手续。

  4、主动与客人取得联系,进一步确认发车时间、地点、车

  型、价格、押金等。

  5、提前1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做好验车、发车准备。 6、见到客人后,主动向客人问好,并检查客人的身份证、驾驶证、来程机票或其他有效证件。通过GPS监控中心核对客人的身份证和驾驶证,请客人提供其家里的固定电话号码,以进一步确认客人身份。

  7、与客人一起验车。

  A、详细查验车辆的外观,从车体油漆、部件、装饰、灯罩到底盘和轮胎,伤痕的长度、面积、部件的数量等,都要在验车单上做详细记录。

  B、查验车内饰、部件的完好情况,并记录。

  C、发动汽车,查验仪表盘的各项显示,记录公里数、存油量、机油表、水温表等各项数据。查验灯光、空调、雨刮器、音响、刹车、电动门窗和天窗是否正常。

  D、给客人讲解并示范该车的各项操作:空调、灯光、天窗、音响等。

  E、打开发动机盖,给客人讲解并示范如何检查和添加水、机油。

  F、给客人安全驾驶的提示和建议。

  G、助客人解决其他问题。

  8、把发车情况和客人的其他要求告诉接待部值班人员。

  (二)租赁车辆收车管理

  1、接到收车信息后,及时与将要还车的客人取得联系,确定还车时间、地点、租金计算办法等内容。

  2、在租赁结算单上填好已知的收费项目和应收款金额,准备好租车合同、应退款项、违章保证金收据;安排车队人员负责收车,要当面向收车人交待清楚收车时间、地点、客人联系方式、租金结算等事宜。

  3、收发车人员见到客人后,首先向客人问好,感谢客人选择任我行公司的车辆。

  4、认真检查车辆外观、内饰、发动机、油量、里程等,并询问客人该车在运行中存在哪些问题或故障隐患,并做好车辆状况的详细记录。

  5、根据油量、时间,计算超油费、超时费;并填入应收款项目。

  6、如果有车损,要及时报告车队队长,根据车损情况,确定客人赔偿金额;严重车损或有争议的要及时到修理厂定损或报保险公司。车损情况及处理办法都要记录在验车单上。

  7、收车人必须在结算单上填写应收款项、应退款项、退还押金,并在收款人栏签名。

  8、收车结束及时将合同单、车辆交回公司接待部;接待人员审查合同手续、结算单、证件、钥匙,在收发车单上登记时间、车况,并签名。完结后将车辆钥匙、证件交专管员保管。

  A、有故障的车辆,收车人员应详细登记并向车管责任人报

  告故障情况,由车队另行办理送修手续。

  B、车内外不清洁的车,在交回租车合同手续后,由收车当事人负责送洗。

  (三)跟踪管理

  1、密切关注并掌握每一台已出勤车辆的情况。

  2、出场超过三天的车辆要主动与驾车人联系,询问车辆性能和状况。

  3、每天通过GPS 查询车辆的位置。

  4、做好跟踪服务和温馨提示。

  5、助解决驾驶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六)道路救援

  1、车队每天24小时都要有值班或待命的司机。

  2、在接到道路救援信息后,马上与客人确认需要救援车辆的'车号、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基本情况。

  3、将事故信息馈给车队主管领导,车队主管领导根据事故发生的情况,制定道路拯救方案。

  4、车队无法处理的情况,就通知修理厂到现场救援。 5、到达现场后,首先安抚客人,根据事故的现场情况确定报警、报保险公司。

  6、尽量给客人提供替换车辆,费用的结算严格按照租车合同执行。

  7、每次道路救援后都要做好书面记录。

  四、车辆维修管理

  (一)车辆维修遵守“先申请,后修理”的原则

  1、车辆管理人员要对自己管理的车辆做好详细的检查,如有故障,做到以下四点:

  第一、到底出现了什么故障?

  第二、引起这个故障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第三、有那几种解决办法?

  第四、你认为用那种方法合适?

  2、填写故障登记表,并报车队领导核查,并确定解决方案。

  3、如果需要送修理厂的,要填写“维修申请单”,送修理厂检查。

  4、由指定的修理厂提供维修方案和报价单,报送车队领导审核;维修总费用在____元以下的,由车队领导批准并签字确定;维修总费用在___元以上的,车队领导必须书面报公司领导审核。

  5、紧急情况,车队领导不在场的,需有两名以上的车管人员签字,并将维修方案和报价单直接报公司领导审核。

  6、每辆车送修前,必须查阅该车历史的修车记录,查对本次故障是否和原来的修理项目相同或相关,是否还在保修期内;如果和原来的修理项目相同、相关,或还在保修期内,就由原修理厂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配件。

  7、记录送修时间,并通知接待部该车预计修复日期。

  (二)车辆修复后的出厂检查

  1、车辆维修完毕后要认真检查,保证彻底修复完成;

  2、由车管员和车队领导对该车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记录详细的出厂日期、公里数、维修项目、配件单、结算单、保修日期或保修里程。

  3、车辆通过验收回到公司后,车管员将〈维修申请单〉、〈结算单〉交公司领导审核。审核通过后,结算单一式两份,原件交财务部门审核,附件和〈维修申请单〉一并存入该车的维修档案。

  (三)保险理赔

  1、需要做保险理赔或可以做保险理赔的车辆,一定要进行保险理赔。

  2、为保证修车质量,进行保险理赔的车辆,要严格按照本制度第四条“车辆维修管理”的规定进行。

  五、证件、档案及年审管理

  1、保证所有车辆的证件、手续齐全、有效。

  2、为每辆车单建立车辆档案,包括:车辆照片、发动机拓号、车架拓号、行驶证复印件、购置证、保险单、营运证等所有相关手续。

  3、为每辆车单建立车辆维修、保养记录的详细档案。包括:每天的车辆检查养护记录、车辆维修申请单、维修结算单、单车修理项目和费用的统计表。

  4、所有车辆都要有备用钥匙,并妥善保管。

租赁管理制度13

  第1条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汽车租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汽车租赁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企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重大事件。为了加强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消除各种隐患,防止交通事故,提高交通运输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根据公司运输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运输安全管理部门和所有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依法操作,执行各级交通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对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并对安全生产负总责。

  3、聘用符合道路运输作业条件的驾驶员,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将责任书的内容划分到各个工作环节和岗位,责任明确,责任明确,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即在查明事故原因之前不放过;事故的责任人没有处理好。整改措施不落实。不要忘记吸取的教训。

  6、建立车辆运行维护、维护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进行综合性能测试和二次维护,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姓名),主要工作职责是

  1、宣传贯彻政府颁布的安全法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组织各种活动、技术培训。

  2、根据上级要求和企业实际制定的安全工作计划及相关管理措施,修订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考核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3、组织安全会议,总结、各阶段安全生产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第二负责人(姓名)职务,主要工作职责是

  1、安排和检查公司各部门员工的安全学习。

  2、负责驾驶员的安全考核、培训和安全奖惩,参与公司重大生产、交通事故的调解和善后工作。

  3、负责机动车及驾驶员的备案管理和相关牌照的换证、组织年检业务、管理事项,并做好相关数据的收集、各阶段工作的统计和汇总。

  4、列车司机掌握车辆的基本原理,并具有一定的分析水平和对交通事故的现场处理能力。

  司机的责任

  1、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抵制违章行为,维护交通秩序,确保安全驾驶。

  2、积极参加各种学习活动,提高安全驾驶意识和技术水平。

  3、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服从指挥,按质按时完成运输任务。

  4、遵守车辆管理和保修制度,认真做好车辆的“三干净”工作,保持车辆、轮胎、附属设备、车辆工具整洁,车辆、证件齐全完好。

  5、熟悉车辆性能、熟练掌握驾驶技能、学习先进经验和掌握驾驶法规。

  6、服从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人)的指挥和检查,接受上级分配的相关任务和培训。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作标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2、要求道路运输司机“八个不同意”。

  也就是说,“无超载和超限、无超速、无强行超车、无带病驾驶、无情绪驾驶、无急躁驾驶、无冒险驾驶、无酒后驾驶”。

  确保精力充沛,小心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规则。

  3、记录危险路段并采取积极措施,特别是在山区道路安全方面,以实现“一慢、两看、三通过”。

  4、非运输法、行政法规禁止的货物,以及依法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检验并符合要求方可运输的货物。

  5、保持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不得擅自改装运行车辆。

  6、不要违反劳动纪律、违章指挥或操作规程。

  7、发生事故时,立即停止、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货物和财产并协助事故调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掉落、散开等。

  9、无违章操作,司机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重点是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学习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议精神,并做好记录。

  2、开车前准备、停车后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开车前及时排除隐患。

  3、装载时严格检查超载和未授权装载的危险品。

  4、不定期检查车辆安全装置、信号灯、证书。

  5、检查司机是否生病或疲劳驾驶,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并按制度进行奖惩。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必须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

  1、交通部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整改项目应及时逐项整改、落实。

  2、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如有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实施,及时消除。

  3、驾驶员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和心理职业适应性检查。

  4、每次行驶前,应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未消除隐患的车辆不得行驶。

  5、装载货物时,应检查超载和危险货物,确认无误后方可启动车辆。

  1)、到达货物目的地时,观察并选择最佳停车位置。

  2)、仅在车辆停止和停止后卸载货物。

  3)、卸货时注意卡车周围行人的安全。

  4)、与收货人(收货人)核对货物后返回。

  6、不定期检查驾驶员和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7、车辆检测、二次维护,发现隐患应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行驶。

  8、定期对车辆和办公室的消防设备进行自查自纠、电路、车辆部件等。

  9、对不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的责任人进行严格追究。

  10、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档案,总结经验,举一反三,组织新技术应用的研究和讨论。

  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事故的损失,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应立即自救并报警。电话122(交警)、119(消防)、1xxx年不超过5年,并经检测合格的在用车;

  车辆在500公里或以上的单程行程中必须配备两名驾驶员,且每位驾驶员不得连续驾驶超过3小时。

  4、参与运输的人员在XXXX的年龄不得超过60岁。

  3、取得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4、公司组织的面试、理论和机械知识评估、通过道路驾驶技术测试。

  三、驾驶员管理、宣传、教育

  1、公司雇佣的司机应建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精神,并为乘客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运输服务。

  2、司机应爱护公司的车辆,平时注意车辆的保养,并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部件。

  每个月都要用不到半天的时间来修理自己的车辆,确保车辆,以保持车辆清洁(包括车内、车外和发动机清洁)。

  当司机发现车辆有问题时,他必须立即修理。

  如果无法维修,应立即报告管理人员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概所需的资金等)。)应当提出。

  未经批准,车辆不准送厂修理。

  3、驾驶员应定期检查其驾驶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并确保驾驶时证件齐全。

  如果里程超过4小时,必须指派两名驾驶员,且驾驶员不得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

  4、公司将定期对司机进行不定期安全教育、0+职业道德教育、业务知识和操作规程培训和考试。那些考试不及格的人不允许上公共汽车。

  4 、本公司雇用的所有司机必须遵守安全驾驶的11条禁令,所有违反者将被解雇。

  公司负责组织实施车辆安全管理体系一、车辆年检、登车户、国籍转移、技术检验、维修。

  二、我公司所有的客运、货运营运车辆均应参加保险。保险范围包括车辆损失保险、第三方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驾驶员人身意外保险。

  三辆、车辆必须具备良好的技术才能参与运营。为了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必须按规定进行二级、级保养,并必须配备各种有效的安全装置和设备,如灭火器、防滑链、防膨胀网、铲等。

  四、对于某些故障,尤其是危及行车安全的重大隐患,如制动、转向、轮胎、照明装置等,车辆必须及时修理。

  严禁车辆带病离开车站、离开车站。

  五、不超编、超载、客货混装、不超速。

  六、车辆运行时,驾驶员应主动做好车辆的自检和自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车辆必须按指定位置停放。严禁在办公楼前停车、加油站、巴兹坡、油库、生活区。

  八、 11安全驾驶禁令

  1、无驾驶证不准驾驶、无资格证不准驾驶;

  2、严禁违章驾驶;

  3、无醉驾返回、疲劳驾驶;

  4、无拥挤、超载;

  5、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6、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

  7、当汽车不静止时,严禁上下乘客;

  8、严禁在穿越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时抢劫铁路。

  9、发动机运转时,严禁车辆载客加油。

  10、无直流供油、冬季无明火烘烤;

  11、禁止在冰雪路面上和涉水后高速行驶。

租赁管理制度14

  一、总则

  随着我社发展的需要和出版社规模的逐渐扩大,我社每年都有新招聘进来的年轻编辑,其中一部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解决个人住房问题,为解决这部分编辑(单身编辑)过渡住宿问题和我社多余房屋的对外租赁问题特制订本制度。

  二、管理机构

  由社综合办公室进行租赁合同的审核,后勤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主任:负责全面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副主任:在主任的领导下,负责直接管理工作;

  成员:负责房屋租赁日常管理工作;

  三、管理条例

  (一)、对本单位职工的房屋租赁管理

  1、申请租用宿舍的个人必须是我社的正式职工;

  2、申请人必须按照下列程序申请租赁

  ①申请人到后勤服务中心房屋租赁管理员处领取《房屋租赁审批登记表》;

  ②由向本人所属部门领导签署意见;

  ③由人事部门领导签署意见;

  ④由后勤服务中心核批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才可租用指定住房;

  ⑤后勤服务中心房屋租赁管理员,根据实际情况作住房安排,经申请人认可,管理员会同申请人查验房内设备设施,水、电表初始数据并经申请人签字后,管理员将房屋钥匙交给申请人,申请人即成为合法的房屋租赁人;

  ⑥申请表格及住房安排登记,按标准表格填写;(表格见后附:房屋租赁审批登记表)

  3、租赁期间,租赁人有义务保护房屋内设备、设施的完整,如有损坏,由租赁人照价赔偿;

  4、租赁人租住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由其自身负责;

  5、租金按月收取,租金构成如下:

  房屋月租金额=(元/月·?O)×房屋建筑面积(?O)

  水电费按每月实时发生费用记取;

  6、支付方式:

  后勤服务中心管理员每季度按时抄报水电表数据、计算费用及房屋租金,造表报社计财处,由计财处从各租赁人的工资中扣除;

  7、退房手续:

  租赁人退房时,租赁人需会同后勤服务中心管理员对室内设备、设施进行清点,如有损坏必须照价赔偿,结清租金及损坏物品赔偿金并将房屋钥匙退还管理员后,房屋租赁关系正常终止。

  8、严禁租赁人将其租住的房屋转租、借用他人,否则:房屋基本租金按20元/月平方米收取,报社财务处从租赁人工资中按月扣出。

  9、本条例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二)、对外单位人员的房屋租赁管理

  1、后勤服务中心与房屋承租人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当事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的号码或者名称及地址;

  (2)房屋所有权证号、位置、面积、装饰及设施;

  (3)房屋用途;

  (4)租赁期限;

  (5)租金、物业、供热、水、电、气等费用数额及交付方式;

  (6)房屋维修责任;

  (7)装修的约定;

  (8)转租的约定;

  (9)解除合同的条件;

  (10)违约责任;

  (11)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2、房屋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向未提供身份证件、流动人口无《暂住证明》的个人出租房屋;

  (2)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后,应当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3)发现出租房屋内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5)依法申报、缴纳房屋租赁相应税款。

  3、房屋承租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1)按照房屋规划用途、结构、消防安全及环境保护规定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或者实施其他违法建设行为。发现承租房屋有安全隐患的,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2)不得利用居住的房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或者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

  (3)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4)主动向承租房屋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交验《婚育证明》;

  (5)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如实填报有关表格;

  (6)非本市户籍的房屋承租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暂(居)住登记手续。

  4、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

  (1)利用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2)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房屋结构的;(3)擅自转租、转借承租房屋的;(4)违反约定逾期一个月不交租金的;(5)其他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因上述行为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5、租赁合同应具备下列条件:

  (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2)房屋坐落地点、面积、结构、设施;

  (3)租赁房屋用途;

  (4)租赁期限;

  (5)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

  (6)房屋维修的'约定;

  (7)违约责任;

  (8)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合同的;

  (2)当事人协商一致,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的;

  (3)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可变更或解除的。

  因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造成一方当事人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均有过错的,按过错大小分担责任。

  7、其他租赁规定

  (1)承租人需要对承租房屋进行正常维修以外的装潢、装修,影响房屋结构的,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并不得影响城市建设、妨碍公共利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报经批准。

  (2)租赁期间,承租人征得出租人同意,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承租人需要承租房屋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租的,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由转租人与受转租人另行签订租赁合同,并重新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转租人与受转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的,对出租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4)租赁期间,因房屋及其设施出现破损而影响正常使用的,承租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破损扩大,并立即书面通知出租人。出租人接通知后不及时维修房屋的,承租人可报请主管机关即时进行核查,经同意后可自行维修,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出租人支付。

  租赁期届满,未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回房屋。

  (5)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交付租金,并有权拒绝交付超过约定数额的租金。承租人因自己的原因不能行使承租房屋的使用权的,不免除其交付租金的义务。

  (6)租赁期满,承租人应按期将房屋退还出租人。出租人继续出租房屋的,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7)租赁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租赁房屋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租赁管理制度15

  1.0目的

  规范停车场租赁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小区车辆交通安全。

  2.0适用范围:

  适用公司所辖物服中心停车场管理

  3.0停车场租赁、停租手续办理程序

  1、客户办理地下停车场租赁时,首先查看车位租赁登记本,请客户选择车位号。

  2、客户签定《车位租赁协议》、《停车场管理规定暨承诺本》。

  5、客户到财务稽核部交缴相关费用及签订银行托收协议。

  地库车位xx元/月露天车位xx元/月

  泊车证押金xx元/张

  小区外的租户需预交个xx月的`押金

  6、凭收据办理泊车证,登记在《车位租赁登记本》上。

  5、签发服务作业单,挂车位牌。

  6、通知安管部领班签《车位更改记录》。

  7、物业部办理人员制作泊车证,签发车位更改记录单,通知财务部和安管部。

  8、通知客户去财务稽核部结清相关费用。

  9、签发服务作业单,领取车位牌。

  10、及时在车位租赁本上登记更改。

  11、其他规定参照租赁协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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