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车管理制度

时间:2025-11-27 19:40:58 好文 我要投稿

用车管理制度大全(15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用车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用车管理制度大全(15篇)

用车管理制度1

  1、幼儿园车辆由园长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和调度。

  2、园长办公室按以下原则派车:

  (1)车辆先保证领导工作用车,后考虑各部门工作用车。

  (2)用车均须提前填写派车单,由园长办公室统一安排并通知专职司机出车。在出车过程中,如超出派车单所定时间、地点应及时告知园长办公室。司机未经办公室同意,不得擅自出车。

  (3)去外地工作用车应适当控制,确需用车时,应提前1-2天提出用车申请并经校长批准。

  (4)车辆调度困难时,按急事、远路先用的原则安排。

  (5)能通过传真E-mail发送的,原则上不派车接送材料。

  (6)在园车外出的情况下,确因工作需要租车,由园长办公室安排,但应从严控制。节假日原则上不派车,如确需用车,也应提前申请。

  3、凡未经办公室同意,擅自开私车或将车借给他人的,应追究责任;发生事故的,不论损失大小,责任一律自负,费用全部自理,并视情节给予处理。

  4、司机的.职责:

  (1)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做到不开快车,不酒后开车,不开冒险车和疲劳车,确保安全。

  (2)司机应服从调度,听从安排。上班时如出车,应在校内,有事外出应请假,保证车辆及时入库。

  (3)平时要勤检查,勤保养,做到车辆整洁、完好。

  (4)司机不得擅自允诺公车私用。

  (5)车辆的年检、缴费由专职司机负责,定时向办公室汇报落实。

用车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实物保障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实物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定向保障部分特定岗位的机动车辆。

  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是指用于离退休干部服务保障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履行统筹、指导、监督下级公务用车管理职责,负责本级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全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筹、指导、监督全省公务用车管理工作,负责省本级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编制和配备管理工作。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

  第二章编制和标准管理

  第六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实物保障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备案。

  (一)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核定标准为:

  1、机要通信用车,人员编制数100人(含)以下的核定1辆,超过100人的核定2辆;

  2、应急保障用车,人员编制数80人(含)以下的核定1辆,81人至160人(含)的核定2辆,超过160人的核定3辆;

  3、实物保障用车,选择以实物方式保障工作用车的,按照每人1辆在所在单位核定编制;

  4、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离退休干部实有数80人(含)以下的核定1辆,81人至160人(含)的核定2辆,超过160人的核定3辆。

  具有独立“三定”规定的副厅级省直单位,与机关本级合署办公的,增加机关本级1辆应急保障用车;未与机关本级合署办公的,核定1辆机要通信用车、1辆应急保障用车。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驻昌省直下属处级单位,核定1辆用于机要通信和应急保障的公务用车。

  (二)各级公务用车平台车辆实行编制管理,公务出行保障供需矛盾突出需要调整编制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按程序统一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调整计划,报中央车改办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三)市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四套班子机关的机要通信、应急保障用车,每个单位核定1-2辆编制。

  第七条因工作需要接受国际与社会有关组织无偿捐赠或中央无偿调拨车辆的。,报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纳入单位车辆编制管理,不得超编制、超标准接收车辆。

  第八条因新成立机构、人员编制增加等原因,确需新增车辆编制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标准要求予以核编。

  第九条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原则上应配备新能源汽车,确因工作需要的,可以适当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升(含)以下的非新能源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第十条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第三章配备和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需求,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并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省直垂直管理部门的配备更新计划由省直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十二条因机构调整、特殊工作任务等需要在年度配备计划外购置公务用车的,以及因公务用车丢失损毁的,凭相关证明材料按程序报有关部门重新购置。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党政机关部门预算。

  第十五条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采购。

  第十六条申请购置公务用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编制空缺的;

  (二)编制内车辆达到更新条件的;

  (三)购置经费来源符合有关规定的。

  第十七条非垂直管理部门为本系统单位配发车辆或者安排购置经费,必须提前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且应符合当地公务用车编制管理要求和车辆配备标准,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车。

  第十八条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第十九条乡镇在更新公务用车时,鼓励选用皮卡车等适合基层公务出行需求的车型。

  第二十条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配备越野车的,必须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并纳入车辆编制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开具的公务用车登记通知单,为新采购的公务用车办理车辆登记上牌手续。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由财政部门出具上牌手续。

  第二十二条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或30万公里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经检测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机关法人,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禁止以长期租用等形式变相配备公务用车。

  第二十五条符合实物保障用车条件的人员,可选择实物保障用车或领取公务交通补贴,但选定以后原则上不作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选择实物保障用车的领导干部工作调动,不得将原单位车辆带至新单位使用。

  第二十六条在优先保障规定用途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公务用车可用于安排执行以下公务活动:

  (一)办理党委、政府交办的紧急或不宜使用社会车辆实施保障的公务活动;

  (二)保障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含前期筹备工作);

  (三)执行机要保密工作任务;

  (四)因公接待;

  (五)干部职工因突发伤病急需送医;

  (六)经批准的`其他特殊紧急情况。

  第二十七条领取公务交通补贴人员在补贴保障范围内的普通公务出行,由其个人自行选择出行方式,不得使用公务用车,单位不得报销费用。

  驻昌省直机关的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务用车平台建设,平台公务用车不得固定给已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领导干部使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建设全省公务用车信息化平台,采用信息化手段实行统一管理,实现统筹调度、高效使用。

  第二十九条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统一实行标识化管理。

  第三十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督,降低运行成本。

  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第三十二条党政机关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主要通过公务用车平台或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三十三条公务用车丢失或因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损毁的,应在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法处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事件经过和处理情况报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处置管理

  第三十四条公务用车处置遵循厉行节约、统一审批、统一调拨、公开拍卖的原则。公务用车无论配置途径与购置经费来源如何,均属国有资产,列入固定资产台账管理,各使用单位无权擅自调拨或作转让、变卖等任何涉及车辆产权变动的处置。

  第三十五条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时,车辆使用单位应及时将旧车交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处置,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资产审批手续。旧车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六条机构改革或调整中撤销单位的公务用车,在履行资产审批手续后,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采取调拨或其他方式进行处置,并按规定对车辆编制进行调整。

  第六章监督问责

  第三十七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每年向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本级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并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

  第三十八条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或者公示相关情况。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xx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的户籍管理,依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对公务用车办理车辆注册登记、过户变更、报废等手续,并定期与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交换公务用车注册登记信息、使用状态等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务用车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xx违法问题。

  第三十九条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

  (二)违规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三)违规审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务用车的;

  (四)违规安排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的;

  (五)有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行为的。

  第四十条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五)违规给下级单位超编制、超标准配备车辆的;

  (六)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七)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八)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九)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十)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xx《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界定。

  第四十二条各设区市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备案。

  第四十三条各民主党派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本实施办法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

  第四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20xx年12月1日印发的《江西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20xx年9月27日印发的《江西省省直机关一般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用车管理制度3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管理,严格用车纪律,提高执法执勤用车使用效率,根据《义乌市深化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义乌市市级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交通运输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各执法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按规定配备执法执勤用车,实行编制管理。各单位需配备、调整和更新公务用车的,须书面报告我局,经同意后再按有关程序办理报批手续。所有执法执勤用车,应当统一纳入本单位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管理,不得违规或超量配备执法执勤用车。

  二、执法执勤用车由单位办公室或指定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实行统一派车和登记制度,车辆钥匙由专人进行保管。要加强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的动态监督,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对执法执勤用车适时安装GPS定位系统。

  三、执法执勤用车要严格实行“四统一”管理办法,即“统一标识、统一停放、统一加油、统一维修”。

  (一)统一标志。所有交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要按行业有关规定格式喷涂执法车辆标志图案。

  (二)统一停放。非工作时间和无公务活动,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回单位停放。确因工作需要在外停放过夜的,须提前向单位主要领导报告,并确保泊车安全。法定节假日期间,除计划安排的值班用车外,其余执法执勤用车一律应封存在指定的停放地点,无故不得动用封存车辆,如确需动用封存车辆的,须经单位主要领导的同意。

  (三)统一加油。实行持卡定点加油。特殊情况需在外加油的,报销时须有用车人员签字说明理由,否则不予报销。

  (四)统一保养和修理。车辆保养和修理由各单位的办公室或指定的车辆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各单位要按规定明确车辆保养或车辆修理点,原则上不得在指定地点外的其他地点保养或维修。驾驶员应根据车况提出维护保养或车辆修理要求,由单位统一开出维修(保养)委托单,安排车辆到指定地点进行维护保养或修理。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要严格按委托单上的项目执行,不得随意进行变更。

四、车辆费用的报销和结算。

  执法执勤用车发生的过路费、停车费、车辆维护保养费、保险费等车辆费用实行按月报销。车辆燃油费、保养和维修费由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或指定人员统一进行结算,驾驶员不得经办车辆燃油费、保养和维修费的结算手续。

  五、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应确保执法执勤公务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换用、借用、占用其他单位车辆;

  (二)接受企业和个人捐赠车辆;

  (三)对外出租出借执法执勤用车;

  (四)用于上下班、一般性公务活动及其他私用行为;

  (五)将执法执勤用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六)为执法执勤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七)转移、转嫁执法执勤用车费用;

  (八)用公款支付或向管理服务对象和其他关系人报销、索要应由个人承担的各种交通费用;

  (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六、要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和教育,确保执法执勤用车行驶安全。严禁将车辆交给或借给他人使用;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开车、超速行驶及其他违法驾车行为,如因违章违法而发生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自负。

  七、执法执勤用车正常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先作应急处理,迅速与单位联系,事后要提交事故报告。因驾驶员主观过错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按事故的.性质由驾驶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交通肇事后逃逸者,除由司法机关查处外,予以开除公职、辞退或解聘处理。因应急公务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费用,保险公司赔付不足部分,可给予适当补助。

  八、执法执勤用车进行报废处置须按严格规定程序执行,并及时办妥有关报废、资产注销手续。

  九、车辆费用的公开。各相关单位每月要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在单位公开栏等显著位置公开车辆费用,接受群众监督。车辆费用要按单车进行核算和公开,公开情况要细化到燃油费、维修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等项目,并同时公开项目的本月数、本年累计数以及车辆行驶里程、百公里行车油耗等车辆运行数据。

  十、各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及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和处理。

用车管理制度4

  1.目的:

  为使公司车辆有效使用、合理化管理及对司乘人员工作的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公司所有车辆及司机、乘车人员。

  3.管理细则:

  公司车辆由行政部统一调配及安排行车路线,避免重复行车,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费用产生。

  3.1公司正常送货出车规定:

  3.1.1申请用车人将相对出车地址和相关负责人联系方式(司机第一次到达的地方必要时须配上地图)填写于用车申请单上(如用车申请单上不够填写可附上一张内部联络单,在内部联络单上填写清楚),由行政部根据出车的地址准确地安排车辆的行车路线;

  3.2用车申请单规定:

  3.2.1凡当天上午需用车部门,须提前3小时将“用车申请单”送交行政部,特殊情况除外;

  3.2.2凡当天下午需用车部门,须于当天的上午12:00前将“用车申请单”送交行政部,特殊情况除外;

  3.2.3用车原则:

  3.2.3.1优先安排生产、采购急需用车部门;

  3.2.3.2一车多办事的原则,合理调配;

  3.2.3.3用车人员应按时返回,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给行政部;

  3.2.4用车流程:

  3.2.4.1由申请人填写“用车申请单”经部门经理审核签字同意后,交由行政部申请用车,如车辆能安排且行政部同意用车并在申请单上签字,申请用车人在上班时间凭签字生效的“用车申请单”交由一楼大门口值班保安,方可放行外出。人员外出须填写人员外出放行条。值班保安在“用车申请单”上签注准确的外出时间、外出车辆公里数,待用车回来后签注回厂时间、回厂车辆公里数;

  3.2.4.2“用车申请单”由晚班保安整理后于次日早上8:30时下班时交接给白班保安,由白班保安交给行政部,行政部依此作为司机及用车人考勤记录;

  3.2.4.3没有“用车申请单”的,保安一律不得放行,如强行外出,司机记大过处理,如保安私自放行,开除并不发经济补偿金。特殊情况(如工伤或其它紧急事件)时必须得到行政部经理确认方可放行,车辆返回后补办用车申请单;

  3.2.4.4车辆调度原则以“用车申请单”送达先后顺序及办理事务的轻重缓急程序安排车辆;

  3.3车辆的加油规定:

  3.3.1由司机利用出车时间加油,加油时凭专用加油卡到指定的供应站加油,否则公司不予承认。司机加油后须在行车日志上作好记录,行车日志上须一并注明原底表里程数,加油数量及金额,加油后每次出车之公里数,一旦发现徇私之行为,每次根据情况处以最少100元以上的罚款或开除及不发给经济补偿金;

  3.3.2每个司机设有500元现金应急金用以现金加油,路桥费或其他应急用。司机凭单到财务室如实报销。当油卡金额不足时,由司机把行车日志记录提供行政部核实后由财务统一充值。

  3.4车辆的年审及司机证件年审规定:

  3.4.1各种车辆的附带资料,除行驶证,保险卡由随车携带外,其余均由财务部门保管,不得遗失,如遗失由相关人员承担责任;

  3.4.2公司司机人员应于财务部通知规定日期前前往指定监理所受检,如逾期未受理检验致遭罚款处分者,其费用由司机人员自行负担。养路费,车船使用费及保险费到期日由财务部统一记载并按时缴费。

  3.5车辆的肇事管理规定:

  3.5.1肇事的处理:

  3.5.1.1肇事发生后驾车司机应迅速以电话通知行政部经理,同时报警,请求交通部门处理,若车辆有较大的损害或人员有严重的伤亡时,通知行政部经理前往事故现场协助处理同时知会保险公司。

  3.5.1.2行政部接获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往肇事地点查勘处理。

  3.5.1.3司机返厂后在两天内以书面形式填写交通事故报告说明原因及过程,并按肇事赔偿规定申报保险公司理赔,由行政部协助跟进理赔事宜。

  3.5.2肇事过失的处分:

  3.5.2.1肇事后畏罪潜逃者,除请司法机关缉办外,并即予解雇。

  3.5.3违章处理:

  3.5.3.1由财务部每月底以网络或电话查询当月各车辆有无违章记录,一旦查出超速,闯红灯,违规乱行驶的罚款记录,其罚款将由该车司机全额承担并从工资中扣除;特殊情况呈总经理批准可酌情处理;

  3.5.3.2公司如有司机辞职,待行政部查询如无违章行驶记录时,方可办理薪资结算手续;

  3.6公司车辆和司机行车、随车人员的管理规定:

  3.6.1司机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原则上专车专人管理,如公司因工作需要,互调车辆使用当事人在交换车辆时应互相确认车辆状况,事后交接时应再次确认车辆状况,谁损坏谁赔偿,如当时疏忽不予确认,事后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3.6.2司机必须服从行政部的调度,统一指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出车。

  3.6.3外出行车,车辆如在签核的时间内不能及时返回,行车司机需及时通知行政部,以便调度。

  3.6.4为确保夜间车辆安全,车辆返回应停在厂区指定位置。

  3.6.5无驾驶证人员严禁驾车,如有违反者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并作开除处理不发给经济补偿金。

  3.6.6司机不可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一经发现,作开除处理。

  3.6.7司机不得用公司车辆搭乘与出车以外其它任何人员,违者记大过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司机承担全部责任。

  3.6.8夜间厂区或宿舍出现工伤或紧急病人或其他突发事件需用车时,在值班保安处登记,行车司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出车或故意延误用车时间,事后司机需在行车日志上注明,并且由值班保安知会行政部需在第二天补签用车申请单。

  3.6.9保安人员必须严格按照门禁有关车辆进出管理规定验单放行。

  3.6.10司机须认真记录好行车日志,并请同车人员在行车日志上签名作实。行车日志和用车申请单为查核司机到勤的依据。

  3.6.11上班时间,如不出车时,司机须在自己的办公地点(保安室)等待,车辆应停放在厂区指定的`位置待命;外出行车时,司机不得以任何理由故意刁难用车人。

  3.6.12司机手机必须每天24小时保持开机,一旦用车时发现关机找不到司机而没有合理和属实原因,一律罚款10元/次。

  3.6.13每台公司车上都备有手机供车乘员工作通讯用。由财务部每月底以网络或电话查询当月话费清单核查。如发现有使用作私人话费,会从相关员工工资中扣除。

  3.6.14司机应遵章守法,服从工作安排,按指定线路行车,如司机单独送货,要求收货人开具入库单或由当值保安签收,必须保证货物的安全,回厂后及时和财务或采购交接单据,如有丢单或丢失货物者由当事人承担损失。

  3.6.15出车前认真检查车辆状况,排除异常,如不能出厂要书面申报原因,经管理部门批准后安排相关事宜。

  3.6.16不得酒后驾车,不得在公司内通宵熬夜,以保证足够的精力于第二天的工作,并随时做好车辆车容车貌,常规性保养工作,协助保安做好行车记录;

  3.6.17每晚车辆必须回厂,未经董事长同意车辆不得私用。如因私用车辆影响公司使用安排,将视为严重违规事件,开除处理并不发经济补偿金。

  3.6.18做好车辆防盗、防窃工作,如因司机的疏忽造成的被盗窃损失,保险赔偿外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车辆保养不善造成损失,经济损失视情况由司机承担相应部分,若因停放或驾驶不当导致车辆损坏,按损坏程度给予追究司机责任。

  3.6.19随车人员应遵守司机行车规定,注意交通安全,不能随意叫司机停车,非停车路段司机有权拒停,严禁在车内嬉戏,打扰司机驾驶。

  3.6.20每台车辆配置GPS一台由司机负责保管和使用。如有遗失照价赔偿。

  3.6.21每台车辆备用车匙存于公司以备急用。

  3.7车辆的保养规定:

  3.7.1本公司所有车辆所属司机应遵守车辆保养规范的执行,每行驶5000公里保养一次,以维护车辆最佳状况。

  3.7.2如需维修保养,司机须于维修前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经行政部批准方可到指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如车辆在出车过程中出现故障,司机应电话通知行政部经理,否则维修费用不予报销。平时维修保养须到公司指定地点进行维修。报价单须由总经理审批后才可进行维修。所有维修更换的零配件须于报销单上注明更换零件之名称及数量,同时司机须于报销单上标明行车公里数)方可报销相关维修保养费用(按财务报销程序报销);

  3.7.3司机须随时注意轮胎气压情形,对于车辆操控若发现异常应立即进维修厂检查,车身应随时注意外观清洁干净;按时安排洗车,随时注意里程数,于固定里程进行车辆保养。

  4.相关附件

  4.1用车申请单

  4.2辆维修保养申请单

用车管理制度5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合理安排调度车辆,保障公司重要工作公务用车及车辆行驶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车辆、驾驶员和兼职驾驶员及其他公务用车事项。

  二、车辆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公司所有车辆归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配,由办公室根据公司公务活动轻重缓急灵活安排。原则上优先保障总经理公务用车和融资、建设、土地、经营等主营业务公务用车。

  第四条 每辆公务车明确专职一名或兼职驾驶员二名。负责车辆的证照、年审、保险的办理和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清洁、加油等事项。

  第五条 因公务需要离开城区的,一律须在出车前向办公室报备,且必须节约用油,减少不必要的出车次数。部室员工因公务用车(非城区),须事前预约申请,报办公室批准并指派车辆出车;城区内一般不派公务用车,确有需要,需报办公室批准并指派车辆出车。

  第六条 所有公务车辆实行节假日封存制度和非工作时间入库制度。凡节假日和其他非工作时间,公务车辆一律停放在公司车库指定车位。车辆封存前,驾驶员与小车组长确认好车况、行车里程并锁好门窗。公司有加值班任务时,不再此列。

  第七条 公务车辆实行油量限标。

  序号 车牌 排量 油耗(l/100公里) 备注

  1 X7b 2.5l 10

  2 X23 2l 9

  3 X81 2l 9

  按财务部年终统计的各车辆的年度燃油费(元)÷全年里程(公里)×100=平均油费(元/100公里),再除以年均油价(元/l),得出油耗(l/100公里),进行综合评定,以车位单位评定出年度节油奖,奖励金额为500元/人。

  第八条 全年维修保养费用最低的车辆,以车为单位,奖励金额为500元/人。

  第九条 车辆行驶,全年未发生任何事故,按每公里0.08元计发安全行车奖(因他方责任造成的安全事故、车损、不计驾驶员责任)。

  第十条 车辆的大、中修,定时保养,年检年审结果、事故记录等工作由专职或兼职驾驶员负责,并建立台账,年底统一交办公室存档。

  第十一条 购车手续、各类证件等基础资料,能存原件的原件存档;不能存原件的,复印件存档。

  第十二条 办公室明确兼职人员一名,担任小车组长,负责车辆的相关事项管理。所有专职和兼职驾驶员,必须配合小车组长搞好车辆管理。

  第十三条 小车组长职责:确保公司所有车辆处于良好待命状态;负责严格按出车审批程序派车;指导驾驶员及时做好行车记录;落实节假日车辆停放制度;确定车辆长期维修地点并搞好维修价格调查和维修结果把关;负责组织所有车辆的保险理赔;负责组织所有车辆的'年检年审;为财务部做车辆年度费用预算提供有效建议;负责车辆加油充卡的审查;负责行车费用的审查;驾驶员使用的建议权和行车路线的建议权;负责所有车辆年终考核工作的资料收集并提供初步考核意见。

  三、驾驶员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员工一般不得申请个人用车,因重病就诊、重病住院和个人紧急等特殊情况必须用车的,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并报备至办公室后方可用车。

  第十五条 每台车一本《车辆使用及运行记录台账》,由专职或兼职驾驶员详细记录每日行驶的里程、时间地点、用车事由,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办公室每月核对一次运行台账。

  第十六条 驾驶员不得私自向外借车、换车或出私车。未经批准向外借车、换车、出私车等造成的各种问题和事故责任全部由当事驾驶员负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驾驶员必须熟悉并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服务意识,以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身体、精神状态驾驶车辆,严禁酒后驾车。因违反交通规则等造成的事故责任由驾驶员本人负责。公务接待中,驾驶员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劝酒,以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领导干部相关纪律规定,禁止领导干部驾驶公司公务用车。

  第十九条 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由专职或兼职驾驶员负责实施,办公室统一管理。特殊情况需到非定点厂修理,须说明理由,经办公室批准后方可维修。

  第二十条 公务车辆大、中修,驾驶员应列出维修计划(包括时间、维修项目范围、预算)报小车组组长复核,预计维修费用5000元以下,办公室主任审定后实施;预计维修费用5000元以上,分管办公室副总经理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应爱护车辆,保证车辆内外清洁,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车况和车容整洁,出行前例行安全检查,保证行车安全。

  第二十二条 因驾驶员自身原因造成的违章、证照不全等处罚,所需费用由驾驶员自行负责。因公务原因发生的违章处罚,全年罚金总额不得超过20xx元,超过部分由驾驶员自行负责。全年无任何违章行为,奖励驾驶员500元/年?人。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使用不当或疏于保养,而致车辆损坏或机件发生故障,所需维修费用,由驾驶员全额承担。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需按时上、下班,做好出车前的一切准备;无出车任务时,须在办公室待命;双休日及节假日不得关机,保证随叫随到。如无特殊原因,驾驶员必须服从办公室统一调度。不服从调度的,可处罚款100元/次。

  四、私车公用及非专职或兼职驾驶员用车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经分管副总经理同意,因部门公务需要,私车公用的,车辆报办公室备案,公司经理办公会议核准后,由车辆所有人与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协议。县城内私车公用的,公司每月支付200元燃油费,车主不得再报销城区内交通费用。因公务驾私车出县城的,出城前先向小车组长报告并填报《租车申请单》,经办公室与分管副总经理核准后,公司根据县城租车行情明确费用报销标准,车辆所有人提供汽车租赁发票,按公司报账程序予以报销。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起实行。原《车辆使用和司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用车管理制度6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统一管理公司的所有,有效使用各种,确保行车安全,提高办事效率,减少经费支出,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管理

  第3条 行政部负责所有管理工作,包括调派,维修保养,费用预算、核准、年检及证照管理,投保、续保与出险索赔及司机管理。

  第4条 公司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其它特定原因对认定人员根据协议配备工作用专车,实行月费用包干,额度内凭票据报销,超过部分个人自理。公司认定特配部门使用的专车费用由公司稽核报销。

  第5条 其他部门及人员原则上均不配置专用,确需配置,须由其部门主管或个人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公司行政部,由公司总经理审批,经批准同意后方可配置,并严格执行费用预算,超出预算的费用需经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6条 公司所有原则上必须由公司专职司机(含专车使用人)驾驶,公司其它持有驾照人员驾驶公司公出或私用必须按规定填写《使用申请单》(附件1),经批准后方可使用。无驾照人员严禁驾驶公司。专职司机应每周定期对公司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行车安全。

  第7条 行驶证,属专车的日常由专车使用人负责保管,如专车使用人出差或休假,需将专车行驶证及钥匙交由行政部保管;单由行政部统一保管,按车建立资料、费用档案。

  第8条 每车设置《行驶记录表》(附件3),当班司机使用前应核对里程表与记录表是否相符,与前一次用车记录是否相符,使用后应记载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途、费用明细等,对发生的票据编号整理,以备报销时核对。

  第9条 每日使用完毕和节假日应停放在公司指定场所,并将车门锁好,将钥匙交回给行政部保管。每车设置《加油记录表》(附件5),经手驾驶员在发现油量不够需加油时,凭公司统一发放的针对每辆车配置的加油卡加油,同时在《加油记录表》上作好记录以备查。

  第10条 行政部人员每月不定期抽查一次,如发现记载不清、不全或者未记载的情况,应通报司机并对相关责任人提出批评,不听劝告、屡教屡犯者应给与处分,并停止其使用资格。

  第三章 使用

  第11条 使用范围

  (1)公司员工在本地或短途外出办事、联系业务、接送。

  (2)接送公司宾客。

  (3)专车专用。

  第12条 使用程序

  (1)使用实行派车制度。

  ① 属个人使用的专车由使用人自行驾驶,一般不纳入调派,如专车使用人出差或休假,专车由行政部调派;属部门使用的专车使用实行报备制度,只需填写《使用申请单》,由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出车前交行政部备案。公务车由行政部统一调派。

  ② 公务用车,使用人向行政部提出申请并填写《使用申请单》,说明用车事由、地点、时间等,部门经理签字后交行政部负责人审批调派。行政部负责人依重要性顺序派车,各部门用车不得直接与司机联系,不按规定办理申请者,不得派车。使用申请尽量作到当班用车1小时前申请,下午用车上午申请,次日用车当日申请,夜间用车下班前申请,集体活动用车2天前申请,以便统一安排。

  ③ 由行政部将《调派单》(见附件2)交与司机,司机根据《调派单》予以出车。

  ④ 遇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可随时派车。事后一天内由使用人补办手续。

  (2)司机按用车人员的目的地行车。行车前需选择好最佳路线。对同一方向、同一时间段的派车要求尽量合用,减少派车次数和使用成本。

  (3)用车完毕,司机填写用车实际情况记录。使用人用车完毕在《行驶记录本》上签字确认。

  第13条 驾驶人员必须持有驾照,熟悉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第14条 驾驶人员于驾驶前,应对做基本的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刹车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等现象,应立即报告,隐瞒不报而由此引发的后果由驾驶人员负责。

  第15条 驾驶员不得擅自将公用车开回家,或做私用,违者受罚,经公司特别批准的除外。

  第16条 应停放于指定位置、停车场或者适当的合法位置。任意放置造成违犯交规、损毁、失窃,由驾驶人员赔偿损失,并予以处分。

  第17条 驾驶人员应爱护,保证机件、外观良好,使用后应将清洗干净。

  第四章 维修保养

  第18条 本公司的的'维修保养,原则上按照技术手册执行各种维修保养,并须按照预算执行。

  第19条 维修、保养、加油程序

  (1)司机发现故障或者需要保养时,应先填写《维修保养申请单》(附件4)向行政部提交保养维修申请、申报维修保养的项目及费用预算,行政部会同相关人员进行确认核实后,由总经理批准后予以送指定维修厂检修。

  (2)维修结束,提车时,送修人应对维修进行技术鉴定,检验合格,收回更换的旧部件,并核定维修费用的合理、准确性后,方可在维修厂家的单据上签字。送修人对费用的真实性负责。

  (3)的维修保养应在指定厂家完成,否则维修保养费用一律由送修人承担。

  (4)可自行维修者,可报销购买材料和零件的费用。

  (5)于行驶过程中发生故障急需修理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理,但非迫切需要或者维修费用超过元时,应与公司联系请求批示。

  (6)由于司机使用不当或者疏于保养造成损坏或机件故障,所需费用视情节轻重,由公司和司机按照比例共同负担。

  (7)行政部每月负责统一购买汽油,并分配到各油卡上。一律采用油卡加油,非特殊情况严禁现金加油。特殊情况(加油卡损坏、加油点网络中断等)下需现金加油者,向行政部说明原因,得到允许后方可加油。每次加油时,司机需填写《加油记录本》(见附件5),以备报销时核对。

  7、行政部对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内容包括:本制度执行情况、车内外卫生、一般保养状况等。检查不合格者,对司机或相关责任人处x元~x元不同程度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取消驾驶员驾驶资格。

  第五章

  第20条 公司通过商定,确定承险公司。

  第21条 公司所有的,统一由公司支付分担。

  第22条 公司投种以及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得私自增加或减少投种,也不得私自提高和降低额度。

  第23条 一旦出现索赔事件,行政部应在第一时间与公司取得联系,并保存好索赔资料。事故处理完毕后,办理索赔手续。

  第六章 违规与事故处理

  第24条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犯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后果,由驾驶人全部承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1)无照驾驶。

  (2)未经许可将车借给他人使用。

  (3)酒后驾车。

  第25条 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司机个人(含非专职司机)和公司各自承担50%,涉及驾照扣分的由当事人负担。行政部负责每周在网上查询维章记录一次,并做好处理。

  第26条 各种在运行过程中遇到不可抗拒的因素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向附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主动与公司取得联系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自行处理后向公司报告。

  第27条 意外事故造成损坏,在扣除金额后,再视情况由司机与公司按比例承担。

  第28条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在扣除金额后,再视差额由司机与公司按比例承担。

  第七章 费用报销

  第29条 维修保养及过境/过路费用按凭证实报实销。司机于每月10日、25日前将所负责当月高速费、过桥费及停车费等票据贴好,连同该行驶记录本、加油记录本交行政部审核签字后,交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最后报主管副总/总经理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八章 附则

  第30条 本制度经呈总经理核准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用车管理制度7

  为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确保高效运营,特制定此管理规定:

  一、行政管理:

  办公室负责整体行政事务的协调与管理,包括人员招聘、培训、薪资计算、社保福利、合同签署、考核评估等。

  (一)办公室日常行政管理:

  1. 协助领导安排日常事务,协调内外部工作。

  2. 收集、整理相关政策法规。

  3. 召开行政会议,传达上级文件精神。

  4. 监督各部门工作进度。

  5. 负责文件的分类、存档和管理。

  6. 向领导报告公司经营状况,担任顾问角色。

  7. 负责公司证照的年检、保管。

  8. 管理人事合同、人事档案、薪酬计算等。

  9. 采购办公用品,保障后勤服务。

  10. 接待、策划宣传活动。

  (二)劳动用工管理:

  1. 按照《人力资源控制程序》进行招聘、考勤、考核。

  2. 执行《劳动法》,签署、申报劳动合同。

  3. 根据公司需求进行招聘、考勤。

  4. 编制劳工报表,收集基础资料。

  5. 协调职工档案管理。

  6. 发放劳保、福利,管理社会保障。

  7. 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调解纠纷。

  8. 计划开展员工培训。

  9.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财务管理:

  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管理、会计核算、财务监控等方面工作。

  1. 遵守财经纪律,发挥财务监管功能。

  2. 制定财务收支计划,控制费用开支。

  3. 设置保管会计账簿、凭证、报表,按规定科目记账。

  4. 加强营收、成本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清理债权债务。

  5. 准确计收租车费,对营收进行稽核抽查。

  6. 管理票证,控制用票限额,要求业务人员正确使用票证。

  7. 建立固定资产卡片,核对专项物资。

  8. 贯彻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定期核对库存现金。

  9. 提供经济活动分析,参与重大投资项目。

  10. 办理相关税项,年检证照。

  11. 每日核对保管收纳员交纳的营业收入。

  12. 完成年度预算、决算工作。

  13. 执行公司领导布置的其他任务。

  三、汽车租赁业务管理:

  租赁营销部门负责车辆调派、带驾安排、日常租赁管理、客户管理等。

  (一)收集同行业、市场信息,向上级报告并提供建议。

  (二)收集、保存车辆、客户资料,建立台帐。

  (三)每日更新租车业务记录。

  (四)熟悉车辆属性,定期清查车辆。

  (五)处理客户咨询、接待、投诉。

  (六)查验客户证件,办理租车手续,收取押金。

  (七)退还违章保证金。

  四、机务管理:

  机务部门负责新车选型、维修、施救、材料使用、检测等技术管理工作。

  (一)新车选型选购、报牌等相关工作。

  (二)小车管理验收工作。

  (三)每周一次的安全例检制度。

  (四)按行驶里程强制小车维护。

用车管理制度8

  为进一步加强专用车管理,确保专用车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写要求》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管理制度。

  1、定期做好专用车辆维护、检修工作,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4、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

  5、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

  6、每趟次出车前,要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不消除隐患不得出车。

  7、车辆经检测、二级维护,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车。

  8、按交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车辆年审及道路运输许可年审,并备案。

用车管理制度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公车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控制成本、规范行车安全行为,确保教学、科研、管理、后勤保障及其他公务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中共贵州师范学员会贵州师范学关于加快推进公车管理的实施意见》(校党政发〔20xx〕12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使用财政拨款经费、科研经费、学校自筹经费及社会捐款等资金购置的并以贵州师范学名义进行登记上牌的车辆均为学校公务车辆,必须依照本办法纳入学校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配置合理、使用有效、处置规范、监督公正的管理原则,建立动态精细化的管理系统,实现对学校公车从采购到处置全过程管理,切实做到实时的账账、账实、账事相符,确保公车用于公务。

  第二章公车购置

  第四条学校需购置公车,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首先提出预算申报计划、采购立项申请;其次在经学校相关部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报学校领导审批,计财处安排落实经费;最后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程序办理报批和采购手续。未经批准未按程序,各学院(教学部)、各单位不得自行购置公务用车。

  第五条因学校公车编制有限,原则上不鼓励使用科研经费购置车辆。确因科研工作需要使用科研经费购置车辆,在符合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及课题来源方的预算批复的'前提下,须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提出立项申购报告,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计财处核实经费,学校领导审批,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程序办理报批和采购手续。

  第六条车辆购置后,购车单位(科研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贵州师范学固定资产验收入库流程》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并与学校签订公车使用承诺书,承诺承担用车过程中因使用者违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而引发的法律、经济、安全、民事等责任,降低学校公车运行费用和责任风险。

  第七条细化学校公车运行费用预算编制,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严格控制公车运行费用。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车辆,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承担车辆使用运行等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八条学校公务车辆应明确专人驾驶,购车单位(科研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定落实并经常检查考评驾驶员职责。因工作需要,中层干部驾驶公务车,须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公车管理

  第九条学校公车实行统一监管与分类归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公车的统一购置、入库登记、车辆清查、调拨调剂、统计报告、使用监管和办理报废处置手续等工作。学校办公室负责对其统一调度使用的校公务用车进行管理;各单位使用的公车,由各单位负责管理;科研经费购置的公车,由该科研项目负责人负责管理;后勤保障用车由后勤服务集团负责管理;产业开发用车由科技与产业发展中心负责管理。

  第十条各归口管理部门和单位,负责各自使用和分类归口公车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公务用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落实学校公务用车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实施归口管理范围内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二)负责本部门和单位使用的公务用车调度、使用、保管和维护保养等工作;

  (三)负责组织办理本部门归口管理的车辆交通运行管理费的缴纳、车辆年审等;

  (四)负责加强公务用车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行为规范教育、培训、考核等。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使用单位(科研项目负责人)应落实专人负责车辆管理,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把好用车安全关,合理使用车辆,充分发挥车辆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公务车辆及行驶执照、号牌、证件由使用单位责任人(科研项目负责人)自行保管,不得擅自出租出借、抵押变卖、丢弃报废,违以上规定,后果由使用单位责任人(科研项目负责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驾驶学校公务车辆发生交通肇事或得知车辆被盗时,车辆使用单位责任人(科研项目负责人)及当事人必须在24小时内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或部门报案,同时向保险公司、学校保卫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口头和书面报告。

  第四章公车处置

  第十四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经鉴定达到报损、报废条件的或由于交通肇事需报废的车辆及其车辆行驶执照、号牌、证件等,须交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收回按有关程序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处置。

  第十五条学校各类公务用车,因各种原因需变卖、转让、报废等处置的,须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按相关程序办理报批处置手续,并根据批复及时作出下账和账务调整。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对违本办法,使公务用车受到侵害、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学校有权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学校研究决定。

用车管理制度10

  一、目的

  为了规范车辆管理,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控制办公用车成本,保障各部门办公用车的顺利进行,结合《xx集团公务车辆管理制度》和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所有员工。

  三、职责

  此规定由公司行政部执行实施。

  四、车辆调配、调度及申请

  (一)公务用车由行政部统一管理、统一调度,接受派车申请和要求,并对派车出行信息进行详细登记。未经行政部批准,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安排使用车辆

  (二)公司公车主要用于员工外出办理公务,公司公车一般不用于办理个人私事。

  (三)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公务外出需用车时,须向行政部车辆管理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派车单”,经所在部门经理审批后,送交公司行政部统一安排。

  (四)行政部车辆管理负责人接到部门或个人用车申请时,应按确保公司领导用车和会务、接待用车,积极安排公务用车,及时、合理调度车辆。因故不能按时派车应及时向相关人员说明情况。一般情况下,市区范围内用车提前一天申请,出市区用车提前两天申请。遇有紧急用车,无法及时填写“派车单”的,应由用车人所在部门经理提出用车申请,并且在事后应补办手续。出省车辆、因私用车和车辆外借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方可派出。

  (五)公司现有车辆不足以保证大型活动接送需要、须向外租借车辆时,应由行政部提出申请,报经财务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六)公司公车的'有关证件及保险事项由行政部统一办理,相关证件由驾驶员保管。

  (七)行政部应严格控制公车的各种费用,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八)公司公车由专任司机驾驶,司机要及时做好车辆清洁、保养等工作,每周对自己驾驭的车辆进行检查一次,发现故障要及时排除,确保行车安全。

  (九)遵守交通法规,不准疲劳开车,严禁酒后开车。如系违章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司机要承担全部责任。

  (十)回到公司后,司机要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场所。未经调派,司机不得私自将车辆开出公司外。

  五、车辆维修

  (一)汽车日常维修、保养及添置配件、工具等,由司机填写《维修申请表》交行政部车辆负责人审核,并按流程审批,按公司要求,到指定的维修厂家(或特约维修点)维修和购置。

  (二)汽车维修或保养完成后,要由司机验收、车辆负责人复验

  附表1:xx公司用车申请表

  附表2:xx公司派车单

  附表3:xx公司行车记录表

  附表4:xx公司车辆维修申请表

用车管理制度11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车辆管理,有效管理国有财产,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交通工具的效率,确保正常的公务用车,更好地服务于法院的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原则

  本院公用车辆一律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调度,实行派车单制度。驾驶员应积极服从办公室统一调度,用车前养成自觉检查车辆的习惯,发现问题及时汇报,确保行车安全。车辆的维护、年检、保险手续由办公室按规定安排专人办理,凡涉及外单位公务借车的,在不影响公务用车的前提下,必须经院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安排。

  二、用车范围

  1、院领导工作用车。

  2、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需要安排用车。

  3、省、州、县会议需要安排用车。

  4、其他需要安排公务用车。

  三、派车程序

  1、凡符合派车条件的,由办公室开具派车单,指定驾驶员,未经指定的不得驾驶车辆。

  2、城区公务用车的,部门负责人或驾驶员按《派车情况登记表》的要求如实填写后由办公室派车(城区用车包括:东——浪坝溏、南——大南茂(刑事至上江看守所)、西——赖茂中学、北——跃进桥)。

  3、出差到县外由部门负责人凭《出差审批表》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报院长同意,到办公室领取车钥匙,出车回来及时将车辆清洗干净后停放在法院车库内,并办理车辆的.相关交接手续,将车钥匙交还办公室,禁止将车辆停放到本院外。

  4、安排车辆,本着既保证需要,又注重节约的原则,在同一方向、时间人数不超员的情况下,不重复派车,应合并用车,提高车辆使用效率。

  5、部门到县外出差需派车的,须提前一至二天与办公室联系,办公室应做到事前不报不派车,用途不明不派车,车况不好不派车。

  6、星期五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予派车。

  四、车辆保养、维修

  1、驾驶员要爱护车辆,保持车内清洁卫生,合理、规范使用车辆。

  2、驾驶员要及时向办公室汇报车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故障,以便车辆及时维修,保障行车安全。

  3、车辆维修原则上采取定点维修,实行车辆维修单制度,由驾驶员提前向办公室申报,并填写车辆维修单,经车管员进行询价核实后,报分管领导批准,由车管员严格按照维修单所列维修项目进行维修,否则不予核销。

  4、外出公务用车(县外)在外地需维修的,驾驶员应及时向办公室申报,经院领导同意后,方可在外维修。

  5、维修费用必须勤俭节约、严格审查,方能结算。

  五、燃油管理

  车辆所需燃油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一车一卡、专人专管、专卡专用。公务出差需加油时,实行油卡签领制度,由驾驶员向办公室车管员申请领取。

  六、责任追究

  1、严禁酒后驾车。违者造成损害,由个人承担全部责任,并严肃处理,并停止在本院驾驶公务车辆的权利。涉及刑法的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2、驾驶员公务出差,应做到上车前证件齐全(驾驶证、行车证、包缴卡、通行证、保险卡)因证件不齐而造成罚款或其他损失的,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3、禁止未经许可私自搭载他人或超员行驶,由此引起的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4、除执行紧急任务或押解人犯外,不准使用警灯、警报器。

  5、禁止将警车及公务车辆停放在公共娱乐场所或其他有损于单位形象的场所。

  7、因驾驶员过于自信,疏忽大意或停放管理不当,造成车辆损失的,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8、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驾驶员非因紧急公务违章或超速驾驶受到罚款处理的由个人自负。

  9、车辆肇事,造成损坏的,按照驾驶员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10、需要交接车辆时,驾驶员应做好检验登记工作(包括车辆完好状况、随车工具、维修记录等)。

  本规定自制定之日起实施。

用车管理制度12

  为了保证项目部办公用车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制度,要求有关单位及人员共同执行。

  1、项目部现有办公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管理,出车必须由项目部主管领导批准,并由办公室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出车事由、地点、计划使用时间、实际出发与返回时间,行驶里程,并由办公室负责人、驾驶员(后两者在返回时签名)。

  2、驾驶员必须按批准的任务出车,如中途遇特殊情况需增加用车任务,必须先口头向办公室申请,经项目部主管领导批准,并由办公室在登记表中补充登记。

  3、努力减少出车次数,一般不单独派车。出车前,办公室应提前通知其他部门,尽量做到统一出车,集中办事,早去早回。

  4、用车单位须提前预约办事时间,计划好办事顺序;司机驾驶员出车前应预先了解最佳行车路线,以提高办事效率。

  5、车辆原则上不外借,确因工作业务等关系借车的,必须经项目部主管领导批准。

  6、驾驶员要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和清洁卫生,始终保持车辆良好状态,出车前必须按规程进行车辆检查,并做好防火防冻工作。

  7、驾驶员必须及时向办公室和机物部报告车辆异常情况,车辆维修由机物部编制计划,经项目部主管领导同意后,由驾驶员到指定修理厂进行维修,修理费报销按相关规定执行。

  8、驾驶员出车回来后,应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妥善保管车钥匙,不得私自借车或出车,出车费用应按财务规定及时报销。备用车钥匙由办公室负责保管;遇特殊情况或时期,办公室可收管全部钥匙。

  9、厉行节约,原则上车辆加燃油采用加油卡,遇无法使用加油卡加油时,必须事先通知办公室核备,并报告项目部主管领导。同时要注意节约燃油和其它用油,每月办公室须分析油耗情况(每月根据仪表统计月行驶里程)。

  10、严禁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带病驾驶以及违反其它交通规则;出车前,办公室应对驾驶员状态进行观察;用车过程中,随车办事人员与驾驶员进行相互安全监督。

  11、对违反上述规定者,项目部将按照公司及项目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2、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归项目部办公室。

  附件一:葛洲坝六公司河南清丰项目部用车审批单

  葛洲坝六公司河南清丰项目部用车审批单

  用车申请时间:

  用车申请人:

用车管理制度13

  一、司机工作职责和业务要求

  (一)忠于职守,听从调度,服从指挥。因公务用车出差时,司机应随叫随到,迅速到位;不出差的情况下,在局里正常上班,接受领导分工安排。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获准,方可外出,司机不经批准不能使用工作车外出办私事。

  (二)钻研业务,熟悉车辆的各种性能,自觉做好车辆的保养工作。每次出车前,都要对车辆进行检测,查看是否存在故障,有故障应及时修理,如不能自己排除故障,应及时请示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在征得同意后,由办公室派人会同司机送车进厂维修。每次出差回来,要及时将小汽车清洗干净,并将小车停放在安全的地方,避免发生意外。

  (三)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范车辆驾驶操作程序,严禁酒后开车、盲目开快车和强行超车,确保行车安全。严禁交车给无证人员驾驶,以免无证驾驶人员因技术不娴熟、操作不正当造成交通事故。

  二、车辆调度

  (一)车辆调度坚持“先急后缓”的原则,任何人都要以服从大局为重,首先满足公务需要。

  (二)本局车辆的调度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因公用车人员,每次都必须填写派车单,说明用车时间、用车事由、到达的.目的地、申请车用油数量,并将派车单报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审批。经同意后,因公用车人员将派车单交给办公室存档,作为同意派车的依据。办公室凭派车单方可调度车辆,并通知司机准时出车。无派车凭据或没有征得领导的同意,办公室不得擅自派车,司机也不得随意出车。

  (三)在县城办理公务,路程较近的一般不派车。长途出差者除局领导外,其他干部一般不派专车,确因工作任务紧迫或繁重需要用车的,且在局长或分管副局长领导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安排车辆。

  (四)小汽车所需汽油,由办公室统一购买,管理油票。每次出车前,由司机或因公用车人员凭派车单与办公室办理车用油有关手续,签名领取油票。坚持“按量所需”的原则,车油统一列表核量如下:

  三、车辆管理

  (一)要健全每辆公务用车的档案,做到一车一档(一车一档就是一辆车购置回来之后,即制定一份档案,保存好车辆购置时相关审批文件等材料,并做好该车每次加油、维修、保养、购买保险等记录)

  (二)要严格实行车辆定点存放和节假日封存。如遇特殊情况需在节假日执行公务用车的,需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备。

  (三)严格执行“三定制度”。要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文件要求,做好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各项工作,以此降低运行成本,便于建立公务车辆维修、保养、加油管理档案,对公务用车的油耗和维修费用实行单车核算,杜绝转嫁、摊派、隐匿公务用车运行费用等现象。

  四、本局干部、职工因私事用车

  (一)干部、职工原则上严禁公车私用,但如遇特殊情况用车,也须填写派车单,在征得局长或分管局长的同意下,方可安排车辆。

  (二)干部、职工因私事用车,燃料费自付。

用车管理制度14

  为了加强车辆管理,管好车,用好车,保证各项医疗卫生工作正常运转,特制定如下制:

  一、 车辆派遣原则

  1、救护因公用车,必须首先保证,因目前卫生院无专职司机,时间安排为兼职司机上班时间,救护费用由兼职司机送至救护地点后收取。各科室因公用车,由领导统一派遣。

  2、派遣车辆根据工作的'紧急程度,工作量及外勤工作人员多少来决定是否派遣车辆。

  3、车辆使用实行派车单制度,严格杜绝公车私用情况。

  二、车辆用油管理

  1、车辆需要加油时,经领导同意后,到指定地点加油,凭取得邮费正规收据报销。

  2、用油量按行程计算,财务结合行程换算用油量,用油量尽量控制在核算范围内,每100公里最多不超过20升。

  三、车辆维修制度

  1、每年初审车交清1年的保险费和养路费。

  2、车辆需要做经常维修保养,平时注意车内外清洁卫生。

  3、日常的小型维修及保养必须经领导同意,所需经费需要随行人员的签字。

  4、凡应进行大中小维修的车辆,须先领导同意,取得经费后,在进行修理。

  四、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非专职驾驶员驾驶车辆。一经发现将对当事人进行罚款300元/次,院内公开批评,取消当年所有评优资格。如公车私用或非专职驾驶员造成交通事故者,一切责任由驾驶者负责,单位概不负责。

  五、如未经派遣私自出车出交通事故,一切责任由驾驶员自己负责。

用车管理制度15

各部门:

  根据公司目前公务用车使用情况和司机的实际情况,对公司公车的使用、保养、维修作出如下暂行规定:

  一、公司目前统一调度使用的车辆是 沪KXX 、 浙DXX2 、 沪XX 、 京PXX4 。

  二、公司将根据车辆的'实际情况,定期进行车辆的保养和维修,以保证车辆和人员的安全。保养和维修由公司行政人事部统一安排。

  三、公司各部门用车,应提前向行政人事部申请,行政人事部根据先申请先安排和事情的重要性原则,进行合理安排。各部门自行安排开车人员。用车完毕,需检查车辆卫生及对车辆进行适量加油以保证下次出车用油正常,并按公司现有规定进行登记。

  四、车辆在公司体系内部进行调度,由行政人事部发出书面通知。调出单位应完成必要的保养和维修及车辆交接工作。

  五、车辆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即时进行维修的,开车人员应报闻稚农同意,按保证质量和节约的原则进行处理,并在处理前向行政人事部报告。

  六、用车发生的汽油费、停车费、过路费、维修费等,应及时填写报销单,并附上相关凭证。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报销,如遇金额较大,公司务必在第一时间给予报销,以便员工的垫资正常周转。

  特此通知

  行政人事部

  二零XX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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